宜丰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招商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宜丰县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1-08-06 11:40:34 阅读量: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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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2019年标准厂房(电子信息产业)的招商管理工作,大力培育新兴产业,促进产业集群集约发展,努力争创亩均税收示范园区,在(宜府办抄字[2018]243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驻条件

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均要符合以下条件:

1.以电子信息产业(含计算机、电子元器件、视听产品、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通信设备、LED光电、软件等)为主,智能装备制造、精密仪器、电商平台等新产业、新业态项目。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设备和装修)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以标准厂房核实的建筑面积为准,下同)。

3.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0元/平方米.年。

4.正式投产后第一年实现税收不少于300元/平方米(厂房正式交付后6个月起为正式投产时间)。

5.企业须在工业园区新注册登记,并为独立法人、依法纳税、独立核算,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二、入驻方式

1.租赁标准厂房

2.购买标准厂房

三、扶持政策

(一)租赁厂房扶持

1.租赁方式入驻的企业从正式投产时间算起,前5年租金标准为:①层高4.5米的厂房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②层高6米的厂房按12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③层高7.8米的厂房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④宿舍、办公用房等其他附属设施按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

2.企业年均上缴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的(以实际租用核准厂房面积计算,下同),对厂房租金部分于下一年第一季度给予一次性全部奖返,优先从受益财政中列支。

3.企业年上缴税收未达到300元/平方米的,相关租金据实收取,不予奖返。

(二)购买厂房扶持

1.购买方式:原则上以栋为单位购买,厂房和土地按交易相关规定购买。

2.购买面积:①厂房面积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②用地面积以含公摊用地的总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为准。

3.购买价格:①2024年12月31日前厂房和土地购买价格按建筑(最终决算价)和土地成本价计算,土地购买价格为8万元/亩,实行先交后奖,税费由购买方承担。②鼓励提前购买,每提前1年购买标准厂房按实际购买产生税费总额的10%给予补助;③2024年12月31日以后购卖厂房和土地出让价格根据市场行情作相应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4.付款方式:①购买厂房价款由企业可分5年平均支付,每年付款一次(具体付款时间按合同规定),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财务费用;②财政扶持资金首先用于支付厂房出让款。③购买土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以第三方评估价为准)或年均税收达到300元以上/平方米后,由县财政一次性以产业发展基金形式扶持企业5万元/亩。

5.证照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在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合同约定的60%以上时办理,税费由购买方承担。

(三)厂房装修扶持

厂房装修扶持仅限于万级无尘生产车间装修部分,每户企业扶持资金200万元封顶:

1.计算标准:达到万级无尘生产车间装修扶持为400元/平方米;千级及以上无尘生产车间装修扶持600元/平方米。

2.扶持方式:项目装修主材料进场开始装修后,凭无尘生产车间装修合同提出申请,县财政以产业发展基金形式拨付装修扶持款的20%;全面装修完成后,拨付装修扶持款的50%;投产两年内年均交纳税收达300元/平方米以上时,再拨付剩余的30%。

(四)智能生产设备扶持

对新购置200万元以上的成套智能生产设备给予扶持,每户扶持资金500万元封顶:

1.达到工业3.0标准化要求的成套智能生产设备,按实际购买价格的20%给予扶持,由企业提供购买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海关开具的报关单)、智能生产设备工业3.0技术适应标准。

2.达到工业4.0标准化要求的成套智能生产设备,按实际购买价格的30%给予扶持,由企业提供购买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海关开具的报关单)、智能生产设备工业4.0技术适应标准。

3.新购置智能生产设备扶持款在厂房正式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县政府办牵头,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等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县财政以产业发展基金形式予以扶持。

4.智能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拨付设备扶持款的70%,正式投产两年内年交纳税收达到300元以上/平方米,再拨付剩余的30%。

5.获扶持的智能生产设备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搬移或撤离。

(五)财政扶持

企业正式投产且年均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后,可享受以下奖励扶持:

1.增值税:扶持期为投产之日起前5年,①年均增值税纳税额在300-500元(含300元)/平方米,按实际所纳增值税的25%奖励给企业;②年均增值税纳税额在500-1000元(含500元)/平方米,按实际所纳增值税的30%奖励给企业;③年增值税纳税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平方米,按实际所纳增值税的35%奖励给企业。

2.土地使用税:①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取得实际土地使用权(以交付厂房之日为准)计算土地使用税。②投产之日起前5年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在增值税达到3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50%给予奖励,后5年按25%给予奖励。

3.房产税: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按房产税地方所得部分60%的标准给予3年(36个月)扶持奖励。

4.企业所得税:前5年按地方所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后5年按50%奖励给企业。

5.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为企业投产之日起前10年,按地方所得部分全部奖励给高管(仅限董事、执行董事、财务总监、董事局秘书)个人,每户企业限定7人以内。

6.上述扶持必须在企业按规定足额缴交各种税收且无欠税后由企业每半年申报一次,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县税务局负责审核,经县财政局核实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在下一季度第二个月的10个工作日内以产业发展基金形式拨付。

(六)金融扶持

1.财园信贷通扶持。按《宜丰县“财园信贷通”融资工作实施细则》执行。单户企业放款额度原则上按照小微企业不超过500万元,中型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工业企业转贷帮扶。按《宜丰县工业企业转贷帮扶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3. 创业担保进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合伙创业组织、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进行贴息,按有关政策执行。

4.固定资产融资贴息:①企业实际固定资产(含设备、装修、购买厂房等)投入达到入驻要求(其中,设备和装修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固投额以第三方验资评估为准;②鼓励企业以固定资产在本地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按实际贷款资金额,县财政以产业发展基金形式给予5年贴息补助;③补助标准为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贴息50%,每户每年扶持资金100万元封顶。

5.入驻企业上市奖励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84号)文件执行。

(七)科技创新补助

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支持企业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国家专利,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高新成果产业化项目:

1.设立国家级院士工作站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个;设立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个。

2.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3万元/家;新立项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20万元/个、省级5万元/个。

3.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由县财政给予奖励1万元/件,授权后追加2万元/件。

4.企业支付给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经费,经认定后按2.5%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

四、企业退出机制

(一)厂房转让规定

企业不得私自转让厂房,确需转让时须经县政府授权管理单位同意。

(二)租赁厂房退出机制

企业建成投产之日起,若因停业、停产、关闭并在半年年内未能恢复生产、营运或转产的,自行退出租赁占有的标准厂房,对厂房装修等不可移动设施不得进行拆除;由县政府授权单位无偿收回企业租用的标准厂房,并不再承担装修和设备拆装等所有损失补偿。

(三)出让厂房退出机制

1若企业因自身原因需要退出,县政府授权单位可在企业自行清偿负债后,按以下方式对厂房予以回购:

①当企业未付清厂房购买价款时,补足市场评估价(不低于固定资产净值)差价予以回购。

②当企业已付清厂房购买价款时,以市场评估价(不低于固定资产净值)予以回购。

2.企业退出时,厂房装修等不可移动设施不得进行拆除,且不再承担装修和设备拆装等所有损失补偿。

五、物业管理

1.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其关联公司负责对标准厂房产业园的物业管理。

2.物业管理范围包括:标准厂房产业园区内水、电、气、道路、绿化、路灯、下水道、污水管理、出入大门、办公楼、宿舍楼、食堂、车辆停放、厂房、宿舍租金征收、厂区保洁等公共设施及公共环境维护管理,租赁(出让)厂房等相关事宜。

3.企业所缴租金须在签订厂房、宿舍租赁合同时交清一年期费用,合同期间按约定时间缴交。

4.物业管理费收费按现行标准收取,以实际租用或购买核准面积为准。

5.水、电、气及其他相关税费以当地部门的政策规定据实征收。

6.以上租金及物业管理等所得费用全额上交,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经制度。

六、其他

1.以上明确由县财政及产业基金承担的扶助资金外,企业享受租金减免等其他资金均由受益财政优先列支。

2.重大项目扶持政策可以“一事一议”。

3.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如遇政策调整,则按调整后有关政策执行。

4.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宜丰县“产业兴县、工业强县”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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