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等文件精神,抢抓青岛市对口帮扶我市重大历史机遇,深化两地产业合作,引进青岛企业到陇南投资发展,依据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公司并进行项目投资建设的青岛市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地方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项目,均欢迎青岛市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经营。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励。青岛市投资者在我市辖区内投资产业项目(不包括房产开发、基础设施类项目),并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企业投产运营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企业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25%,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承担75%。
第四条 项目用地支持。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青岛市投资者投资项目。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由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向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青岛市投资者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并且项目正式开工建设的,可由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酌情给予奖励。鼓励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
第五条 配套设施支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给予价格补贴。凡在我市产业园区、集中区等投资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县级政府负责“七通一平”(水、电、气、路、通讯、宽带、闭路电视畅通及场地平整)。投资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的,可由地方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筹资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员工宿舍楼等基础设施。企业投产后前三年内可以酌情考虑供企业免费使用,三年后再按市场价供企业租赁使用,并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
第六条 财政奖励支持。投资工业项目、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大健康产业项目、全产业链项目和其它十大类生态产业的,并且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在企业投产运营后,按其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前三年每年奖励对地方财力贡献的100%,后二年每年奖励对地方财力贡献的50%。
第七条 金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对投资额度大、回收周期长、现金流需求高的项目,县(区)财政可予以适当贴息。金控陇南融资担保公司、陇南青陇融资担保公司要积极支持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5%收取。给予在“新三板”和战略新兴板挂牌上市的企业扶持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参与我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与青岛市企业合作。
第九条 产品推广支持。对青岛市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厂所生产的产品实行“互保共建”政策,全市各类政府性采购项目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青岛市投资者企业生产的产品,并在相关展销活动中给予大力推广宣传。
第十条 规费减免。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国和省级发布的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收取,有最低标准按最低标准执行,按规定可以减免的规费按程序报批减免。
第十一条 政策扶持。运营良好、成长性高的项目企业优先享有国家和甘肃省扶持企业、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性补贴、补助、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及给予特殊优惠政策等重大事项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政府专题研究决定。同时,确定政府领导、责任单位联系包抓,全程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飞地经济”政策支持。各县(区)引进的青岛市投资者项目引入陇南经济开发区发展的,实行“飞地经济”利益分配政策。自项目落地开始,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等主要经济指标,由统计部门分别纳入各自统计考核范围,引资县(区)与项目“飞入地”按7∶3比例进行核算;项目产生的税收中县(区)留成部分,按7∶3比例由引资县(区)与项目“飞入地”分享。
符合本政策第三条的,县级负担的奖励资金按照7:3的比例分别由引资县(区)与项目“飞入地”承担。
符合本政策第六条的,由引资县(区)与项目“飞入地”分别给予企业奖励。
第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认定。相关政策的落实,按照“不来即享”的原则,市、县(区)两级政府分别兑现落实。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已落地建设的青岛市投资者投资项目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有效期为五年,由陇南市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或因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原《中共陇南市委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经济开发区青岛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陇发〔2017〕13号)同时废止。
来源:西和县招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