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吸引县内外企业、其他经营主体和个人在我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农业园区”)投资兴业,加速推进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进程,推动农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1.为扶持落户企业发展壮大,对落户县农业园区、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加工企业,给予税费优惠政策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经营收入第一年至第五年按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年度给予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采取先缴纳后奖励的形式,经企业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于次年第一季度兑现奖励。
2.对已列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名录的农产品加工配送及电商运营等入园企业,执行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奖补政策,奖补总额不得突破《江西省彭泽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分配计划。
3.积极帮助落户农业园区的国家、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争资争项,争资争项全部用于支持所获批的国家、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符合政策规定的可采取“先建后补”的奖补方式。
4.对入园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虾蟹鱼智能化加工及冷链物流项目予以贷款贴息奖补,可连续五年按每年1亿元贷款本金额度予以贷款贴息(执行同期银行基准利息),同时严格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明确贷款所用范围、贷款资金使用方向等限定条款。不属于上述项目的不予享受贴息政策。
5.对新批准为国家、省、市级的科技园、特色产业园、孵化器、产业基地等,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增为规模以上的农业企业、农业上市企业,同等享受县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名牌,九江市知名商标的企业,按我县现行政策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国际发明专利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新增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农业加工项目,同等享受《彭泽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奖励政策。
6.采取“龙头企业+基地+财政+保险”模式,通过财政资金对参保农户给予保费补贴,保险公司按政策标准优先支持入园企业保险理赔服务。
7.入园的加工配送、电商运营、冷链物流项目同等享受彭泽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用地优惠政策。
8.入园企业同等享受“七通一平”(通电、通路、通讯、通给水、通排水、通气、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优惠,水电气价执行现行农业行业价格标准,以调整后的价格为准。
9.此前本县有关农业园区优惠政策与本政策不相符的,以本政策为准,不重复享受。
10.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来源:彭泽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