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优化我县投资营商环境,加快构建公开、高效、规范、便捷的投资促进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投资促进对我县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一、服务部门及服务对象
(一)服务部门。县投资促进局是提供招商引资项目全过程服务的协调督导部门,根据投资者意愿和申请服务事项,负责提出相关主责部门为企业提供全程服务;县、乡(镇)相关职能部门是提供招商引资项目全过程服务的主责部门,经县投资促进局提出,报请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同意,负责为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
(二)服务对象。在麻栗坡县境内投资并与项目所在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其投资人均被列为服务对象。
二、服务原则
(一)投资者自愿原则。投资者根据项目情况,自愿向投资促进部门申请全程服务。
(二)无偿服务原则。服务部门为投资者提供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三)全程服务原则。对投资者提供投资咨询、对接考察、工商注册、项目选址、项目审批、部门协调、项目落地等实行“一条龙”全程服务。
(四)公开、高效、规范、便捷原则。服务工作流程全程公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除外),高效便民,规范有序,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服务权限
根据《中共麻栗坡县委办公室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栗坡县营商环境提升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麻办通〔2019〕89号)精神:凡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从项目立项到开工、投产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产业类别,由县投资促进局及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指定一个主责部门全程代办服务,建立投资档案,安排专人负责,实行“保姆式、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投资促进局及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报请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批准,指定一个主责部门全程代办服务。
四、服务内容
对县(境)外来麻投资的招商引资项目,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县、乡(镇)服务及审批权限等有关事权,分级开展“四个全程服务”,即全程联系服务、全程协调服务、全程代办服务、全程跟踪服务。
(一)全程联系服务。县投资促进局、乡(镇)党委政府应积极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出的咨询、考察请求,应根据企业投资需求,及时提供招商合作宣传产品、项目册及有关资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一旦受理,须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客商意愿及区域产业布局,及时对接主责部门做好投资考察、选址推荐等联系服务。
(二)全程协调服务。对县政府领导会见重要客商形成的合作共识,县投资促进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与投资者对接联系,做好投资者到本地的投资考察、领导会见、选址推荐、项目洽谈、部门协调、要素保障、政策兑现等协调沟通服务。积极主动为投资者推荐项目地块、落地园区,积极协调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在项目选址、洽谈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责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林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审批部门要全力配合,对投资者提出的政策咨询、工作咨询要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应,全力配合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三)全程代办服务。在项目正式签约后,根据投资者或企业委托,针对项目审批、工商注册、落地开工等服务内容,投资促进局和主责部门按照服务权限及“受理委托、协调办理、及时办结、反馈结果”的程序开展分级代办服务。
1. 明确代办机构及人员。投资促进局和主责部门应明确全程代办服务机构及人员,受理并开展全过程服务事项。
2. 及时代办。县投资促进局、乡(镇)党委政府要在企业提出委托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代办或指定哪个主责代办部门的答复,受理后要及时按程序指定主责部门启动代办服务。
3. 反馈结果。主责部门在代办过程中,每代办结束一个事项,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办理情况。代办事项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代办服务全套资料移交给委托企业。
(四)全程跟踪服务。县投资促进局、乡(镇)党委政府要强化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动态跟踪和后续服务,主动了解项目进展及投产达产情况,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为企业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工作调研,及时掌握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全程联系、全程协调、全程代办和项目签约、项目开工和投产达产情况。
五、服务要求
(一)县投资促进局、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梳理各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积极主动为企业提供审批办理事项咨询服务,直至项目落地投产以及做好后期相关服务工作。
(二)县投资促进局与同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加强协作,积极构建招商引资项目绿色通道,努力实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三)县投资促进局、主责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项目全程服务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麻栗坡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来源:云南麻栗坡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