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蕉岭县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蕉岭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7-28 11:30:37 阅读量: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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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培育形成高增长、高质量的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参照《梅州市促进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梅市府〔2019〕17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新落户蕉岭县境内(含蕉华工业园区),从事先进机械装备制造、高端电子信息、新材料、食品、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产业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细分领域按《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统计局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统计新口径的通知》(粤经信规划函〔2017〕121号)执行。

购地项目须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上或年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可在本文政策基础上,对项目合理需求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租赁政府厂房项目年纳税额达到250元/㎡以上,享受本办法相关奖励条款。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厂房(含办公楼)投资奖励按实际投入金额(不含办公设施)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机器设备投资奖励按实际投入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园管委会、县统计局、县科工商务局、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蕉华园区招商部)

三、财政贡献奖励

县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扶持,以项目投产之日起算,第1-3年按县地方留存部分的40%、第4-5年按县地方留存部分的20%额度奖补。

经县财政部门认定落户我县的总部经济企业,按企业(集团)年纳税额的财政贡献量为标准给予如下奖励:年纳税县地方留存部分在3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县级留存部分的30%奖励;年纳税县地方留存部分在300至500万元(含)的企业,按县级留存部分的40%奖励;年纳税县地方留存部分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县级留存部分的50%奖励(本办法的其他奖励条款总部经济企业不再享受)。(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工商务局、县税务局、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县工业园管委会、县统计局、蕉华园区招商部)

四、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创新奖励

协助企业争取《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工〔2016〕384号)中“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落户蕉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补政策。对于整体搬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迁移手续完成的文件后,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企业新建成的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建成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另外,对具有学科优势和行业领先地位,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领域科技发展,或具备较大科技潜力,能够推动实现产业化,引领蕉岭产业尤其是大健康产业发展的科研机构和相关平台,可在本文政策基础上,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县科工商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蕉华园区招商部)

五、发明专利及生产许可奖励

(一)在项目投产当年起5年内,以项目在蕉岭独立法人企业为主体申请获得发明专利奖、生产许可的,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发明专利获奖的,每项按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给予奖励;获得生产许可并在蕉岭实现产业化的,每项按国家级发证20万元、省级发证10万元、市级发证3万元给予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专项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优秀奖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专项奖励;对获得授权的PCT专利奖励1万元/件、授权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600元/件、授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300元/件。(责任单位: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蕉华园区招商部)

六、贷款贴息支持

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之日起3年内,给予纳入统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不包括罚息)总额20%额度的贴息支持(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如企业享受利率下浮则以下浮后利率计算),每家企业贴息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局、县统计局、蕉华园区招商部)

七、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对由科工、发改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且满足集约用地要求(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项目,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出让土地达到通路、通水、通电等“三通”。(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蕉华园区招商部)

八、租赁厂房优惠

对租赁政府厂房的项目,按“三免两减”(第1-3年租金全免,第4-5年适当比例减免租金)提供租金优惠。对需购买政府厂房的,可采取“首期+分期付款”方式,最多分期五年结算。对租用政府厂房满8年,有意愿取得厂房产权的,可按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程序,将厂房产权出让给该企业,并按照出让价的3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科工商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园管委会、蕉华园区招商部)

九、物流费用支持

在项目投产当年起3年内,按当年实际发生物流费用5%的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物流费用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管委会、蕉华园区招商部)

十、企业上市奖励

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委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拟在科创板上市并取得上交所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拟在香港和境外上市并取得审理回执,且企业主体、税收均在蕉岭县内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金融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蕉华园区招商部)

十一、人才扶持奖励

在项目投产当年起5年内,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3名)和技术骨干(3名),其在蕉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对新引进全职并服务满5年的国内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按《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梅市发〔2017〕5号)的相关规定给予购房补贴。对新引进的高学历、高职称人才按照《中共蕉岭县委蕉岭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蕉委发〔2019〕2号)的第七条规定执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奖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配套资助。鼓励非公企业专业技能人才积极参加职称(技能)晋级考试,对新评定为正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副高级职称(技师)、中级职称(高级工)的,在取得资格证书满一年并与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期缴纳社保的,服务期满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对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新引进外县籍中级职称(高级工)人才,满一年劳动合同并按期缴纳社保的,一次性给予0.5万元的安家费。(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工商务局、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县工业园管委会、蕉华园区招商部)

十二、子女就读支持

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蕉岭县辖区内投资的企业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由县教育局安排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科工商务局、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县工业园管委会、县教育局、蕉华园区招商部)

十三、项目引荐奖励

为促进先进制造业项目落户蕉岭,对提供信息、推动项目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社会组织机构给予项目引荐奖励:项目落地后一次性奖励信息费2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只认1个引荐机构,若项目出现2个或以上引荐机构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责任单位: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县科工商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统计局、蕉华园区招商部)

十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县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企业需在蕉岭县内注册、纳税,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蕉岭、不改变在蕉岭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应合理合法明确项目建设年限及年保底纳税额度。若企业违反投资协议,政府有权撤销扶持措施并追回奖补资金,并由有关部门联合惩戒。

十六、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省、市和县原有文件规定的奖补程序按上级和县原文件规定执行,其余由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享受奖补的企业和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牵头组织财政、税务、统计、科工商务、发改、蕉华园区招商部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对申报材料和实地进行审核认定。

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其中适用期限为八年的条款按八年有效期执行)。如国家、省、市及县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本县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县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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