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指为招商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并经本办法认定程序予以认定的引资人。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招商机构、办事机构、企业孵化园区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引资人为多方时,奖励第一引资人或者引资团体(将项目投资者引荐到我县的第一位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等即为第一引资人)。引资人应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在项目前期洽谈、对接和后期签约、落地建设过程中全程跟踪参与。引资人不包括引进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
二、奖励条件
凡申请奖励的引资人引进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条: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要求,不属于国家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第二条:引进的项目必须是工业、农业产业项目和物流、旅游以及经考核小组认定的其他项目。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资源开采和选矿项目、垫资建设建筑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三条: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县;
第四条:引进外来资金投资项目的企业必须在甘泉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有纳税义务的依法纳税;
第五条:引进项目已全部履行项目备案、项目核准文件和项目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并达到投资强度,按期建成投产;
第六条:项目引资人未收取项目投资方或受益方佣金;
第七条: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第八条:所有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申请;
第九条:获得奖励资金的涉税支出由受奖励的引资人承担。
三、奖励标准
在项目落地投产后,给予引资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第十条:工业加工类项目、旅游开发类项目或高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0.5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农业类项目(含农产品精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达到0.5亿元至2亿元按照其引进并落地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1‰予以奖励;农业类项目(含农产品精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亿元至5亿元按照其引进并落地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1.5‰予以奖励;工业加工类项目、旅游开发类项目或高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3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农业类项目(含农产品精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至10亿元按照其引进并落地项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的2‰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执行“一事一议”制度,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积极与发达地区各类孵化器开展合作,引进所孵化企业在本县落地,孵化成果转化后,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
第十二条:引进的网上交易、社交和电子竞技等平台企业正式运营后,企业实际年纳税额地方留存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比例一次性奖励5-20万元。
第十三条:引进的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10强企业在我县当年完成固定投资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四条:对当地财税及就业贡献大的工业加工类、旅游开发类、农业产业类及服务业等企业执行“一事一议”制度进行奖励;引进学校、医院等对社会民生事业贡献大的执行“一事一议”制度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党政事业单位人员,在招商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列为后备对象,条件具备的优先提拔使用。
四、引资人申报及认定
第十六条:组织申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引资人可申报奖励,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人,如引资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组织机构的将视为一个引资团体,应自行协商委托1名代理人员以团体的名义申报奖励,并提交委托书,以及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由投资者和项目落地方共同出具的引资者资格确认证明;
2.引进项目投资合同;
3.年度审计报告;
4.其他需提交的认定资料。
第十七条:审查审核。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具体项目确定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为审核牵头单位,牵头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选取相应部门组成审核组;审核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落实兑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经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落实奖励资金。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资人由相关部门向其说明理由。
五、责任追究
引资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冒领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将涉事企业纳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及考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甘泉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来源:甘泉县招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