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州产业培育和经济发展,根据《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招商委办发〔2017〕24号)精神,结合文山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补对象
(一)中介招商奖补对象:引进州(境)外直接投资,特别是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企业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我州重点产业、实体经济和工业经济项目,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项目投资方或其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除外。
(二)代理招商补助对象: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受州投资促进局委托,围绕全州重点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开展招商信息收集分析、目标企业对接洽谈、邀商考察和投资促进等工作的机构及企业。
(三)现货仓和指定交割仓奖补对象:现货仓奖补对象是指各类加工企业、贸易商、金融机构、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区块链科技等企业在文山州境内设立的大宗商品聚集和仓储的机构。指定交割仓奖补对象是指经期货交易所批复在文山州境内设立期货指定交割仓的法人。
第二条 奖补条件
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州产业政策及环保要求,项目资金属境内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且资金已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在文山州注册登记并实行独立财务核算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合法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引进项目应在文山当地建设、生产、经营和研发,对文山州经济社会做出贡献。
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资金到位最后期限的项目以及基础设施(社会投资项目除外)、房地产、矿产资源采选及发电等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补标准
(一)中介招商奖补:到位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年限最多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认定一名中介引资人且只奖励一次。
(二)代理招商补助:州级财政每年度安排资金50万元,对经州投资促进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定的境内外若干家招商代理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委托招商及咨询服务的,按程序支付代理招商补助。
(三)现货仓和期货指定交割仓奖补:投资建设一个现货仓(建筑面积达50000平方米单层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0万元;获批一个期货指定交割仓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0万元。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奖补资金纳入州级财政预算,据实列支。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中介招商奖补
奖补申报。招商引资项目资金到位后,由中介引资人主动申报,将《文山州中介招商奖补申报表》和以下材料一同报项目所属县(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
1.引资单位应出具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非法人组织证明文件等复印件,引资人应出具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
3.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
4.项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5.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包括:合法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县级审定。项目所属县(市)投资促进部门对中介引资人的身份、项目合同、项目立项、项目企业注册、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审定。
州级审查。审定合格后,由县(市)投资促进局报州投资促进局进行汇总审查。
社会公示。由州投资促进局对拟奖补对象、项目、金额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兑现拨付。经社会公示无意见的,由州投资促进局上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兑现拨付。奖补对象为法人机构的,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需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需开具其他外部凭证;奖补对象为自然人的,州投资促进局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州投资促进局于每年6月前予以兑现上一年中介奖补,奖补款拨付至奖补对象账户。奖补对象未能准确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和收款收据导致奖补款无法拨付的,逾期12个自然月视为自动放弃(起算时间从州人民政府同意兑现拨付之日计算)。
(二)代理招商补助
代理招商机构凭与州投资促进局签订的《代理招商合同》进行申报后,由州投资促进局按合同约定拨付。
(三)现货仓和期货指定交割仓奖补
现货仓:由投资建设现货仓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项目协议书、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投资者为个人的应出具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备案(批复)文件、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证明(包括: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当地投资促进部门进行申报,县(市)投资促进局进行项目审查后报州投资促进局进行项目审核。
期货指定交割仓:由获批指定期货交割仓的法人提供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的批复文件、《指定交割仓协议书》及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向当地投资促进部门进行申报,县(市)投资促进局进行项目审查后报州投资促进局进行项目审核。
州投资促进局对拟奖补项目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社会公示无意见后由州投资促进局上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兑现拨付。
第六条 责任追究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收回奖补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州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1年2月12日起施行,《文山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文政发〔2016〕108号)废止。
来源:文山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