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机制,优化县域发展环境,加强县委、县政府对招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努力实现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新突破,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进一步落实解放思想、扩大开放的总体思路,全面领会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争创全国百强县的要求,牢固树立围绕税收抓投资,围绕投资抓项目,围绕项目抓招商的招商理念,争做“解放思想排头兵、高质量发展领跑者”,在政府引导、部门服务、全方位参与的前提下,整合、调动各方招商引资的资源和力量,立足本区域优势,优化产业布局,调整经济结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壮大综合经济实力,形成“大项目顶天立地、小项目铺天盖地”的招商态势,努力实现我县招商引资工作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招商引资全县一盘棋原则
坚持主体责任,层层落实。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统筹把控,各园区、各镇(街道)及各部门主要领导具体落实推进的招商引资机制。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审通过后,签订的正式招商项目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等,一式三份分别由县政府、各园区、各镇(街道)和县招商服务中心实行存档备案管理。
(二)坚持税收贡献率原则
坚持优化产业,招商选资,改变我县“一油独大”的产业格局。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项目税收贡献率为目标,项目亩均税收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加快由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的转变。
(三)坚持统一营商环境原则
坚持优化环境,服务升级。强化项目落地开工和后续发展服务保障,项目手续实行“全程代办”,项目企业“最多跑一次”。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高升经济区自行审批投资项目,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电商物流产业基地发展服务中心投资项目由县里统一审批。
(四)坚持统一资源调配原则
坚持数据整合,动态更新。由招商服务中心牵头,完善招商引资动态数据库建设,统筹考虑和把握项目入驻条件和用地标准,实现全县招商资源的统一调配。
三、工作目标
通过招商引资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明确招商职责,优化招商队伍建设,强化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制度保障,充分调动全县力量,增强各园区、各镇(街道)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初步构建“权责明晰、运转高效、富有活力、服务精准”的招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引进建设重大产业化项目、重点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等,调优产业结构,壮大支柱产业,实现资源开发由初级加工向高端化精细化转变、发展方式由资源拉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产业结构由二产独大向三次产业协调发展转变,通过5年招商攻坚,实现招商规模更大、引资结构更优、项目质量更高、落地速度更快的发展目标。
四、明确要点
(一)明确产业定位和重点方向
各园区、各镇(街道)紧紧围绕全县的产业定位,从强链、延链、补链出发,重点围绕精细化工、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生物科技、农产品深加工、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康养服务、城市功能配套等10个重点产业方向招商选资,组织实施。
(二)明确土地出让价格
为保证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产业结构,各园区、各镇(街道)土地出让价格的确立既要依法依规,又要本着有利于企业投融资和发展的原则;招商协议约定的土地挂牌出让价与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差额部分由项目落地招商主体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对企业进行等额奖励。
(三)明确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吸引重点产业投资,加强与行业领军企业的合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助力百强县目标早日实现,结合盘山县实际,由县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招商引资引入的各类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项目,按征地类项目、租用标准化厂房类项目、总部经济类项目等不同方面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四)明确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切实做好盘山县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结合我县实际,由县财政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对招商引资有贡献的项目引入(荐)个人和团体进行奖励。
(五)明确“飞地经济”政策
为调动各部门、各镇(街道)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市县两级都出台了发展“飞地经济”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的出台有利于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促进土地、技术、管理等资源优势互补和优化配置。各园区、各部门、各镇(街道)在招引项目时要积极主动,可以不局限于产业方向、不局限于落地区域、不局限于市县“飞地经济”政策,针对项目落户区域不同,给予不同分配政策,在项目数上向“飞入地”倾斜,税收上向“飞出地”倾斜,实现双赢。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任成员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服务中心。全县的招商引资工作,由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各园区、各镇(街道)为招商主体。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牵头抓总、研究谋划、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等工作。各园区、各镇(街道)每月将拟签约项目统一报送至招商服务中心,由招商服务中心提请领导小组会审,会审通过后项目方能签约实施。重大项目需经过政府常务会通过后执行。
(二)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
核定各园区、招商职能部门的招商人员数量,配齐配强招商职能部门和各园区、各镇(街道)招商人员队伍;由招商服务中心牵头组织不定期对招商人员队伍开展招商业务培训,包括招商专业知识、招商引资方法、政策解读和应用及企业入驻手续办理等相关内容的培训;由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印刷全县统一的招商服务手册、宣传片等文字影像资料。
(三)加强招商经费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2019年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招商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造精神,切实让招商引资工作成为全县最受人尊重的职业,让招商引资成为全县最炙手可热的工作,依据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全省招商引资长效机制工作方案》(辽商会展〔2018〕140号)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外出招商人员出差补助在原包干基础上每人每天增加200元,从每年绩效考核奖励中列支。
(四)建立招商考核机制
每年年初对各园区、各镇(街道)下达招商引资工作任务指标,由招商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施考核,每月通报重点在谈项目、拟签约项目、已签约项目和开工项目情况;每半年按照已签约项目数量、总投资额、投资强度和开工建设情况进行排名;年底进行总考核排名,对招商引资工作总结评比表奖。
本意见出台之后,此前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文件内容与本意见及附件内容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各相关政策从2019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五年。
本修订意见下发之日,原文件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9〕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盘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盘山县招商引资产业定位和招商方向》
3.《盘山县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地价的说明》
4.《盘山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5.《盘山县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
6.《盘山县推进“飞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附件1:
盘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雷 县长
副组长:谢 恺 常务副县长,高升经济区党工委书记
王 峰 辽河口经济区党工委书记
杨香浩 新材料经济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王学林 辽河口经济区管委会主任
曹静竹 副县长
严卫东 高升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 陈 震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刘 鑫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陆 潇 县司法局局长
梁克强 县财政局局长
陈立佳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玉才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赵荣华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局长
贾 禹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孙 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希凯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韩铁民 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局长
戴永安 县电商物流产业基地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乔 牧 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主任
张 松 县招商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刘宇鹏 县税务局局长
王海潮 盘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张松(兼)。
附件2:
盘山县招商引资产业定位和招商方向
全县重点围绕精细化工、新材料、新能源、装备制造、生物科技、农产品深加工、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康养服务、城市功能配套等10个重点产业方向招商选资,组织实施。
1.精细化工——精细化工中间体、新型工业助剂、油品添加剂、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医药及农药、催化剂、橡胶助剂、表面活性剂等。
2.新材料——碳纤维及复合材料、改性复合材料、建筑材料(高端防水卷材)、特种工程塑料、通用塑料、改性塑料等。
3.新能源——石墨烯复合动力电池、锂电池或正负极材料等。
4.装备制造——特种车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石油管道、炼油化工生产专业设备、农业机械设备制造、压力容器、机器人产业等。
5.生物科技——生物基材料、生物基化学品、新型发酵产品、燃料乙醇、生物质能发电、生物医疗等。
6.农产品深加工——蔬菜深加工、水果深加工、坚果深加工、米制品加工、特色农产品加工、植物油、肉类加工、水产加工、膨化食品加工、糖果制品加工、饮料加工、休闲小食品、乳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酒类生产等。
7.现代物流——电商仓储、快递物流、电商产品二次加工、区域性农产品物流等。
8.文化旅游——湿地旅游度假、温泉康养基地、观光认养农业、特色民俗旅游、田园休闲度假、医养结合度假区、禅学文化旅游、文化主题游乐场、体育旅游、主题公园、郊野木屋、汽车营地、精品度假酒店等。
9.康养服务——旅居养老、机构养老、康复医疗、健康(功能性)食品加工、营养补充剂等。
10.城市功能配套——大型商超、商业街、购物中心、楼宇经济、专业卖场、商品交易市场、通用航空等。
附件3:
盘山县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地价的说明
为统一全县对外招商政策,结合盘山县现有园区的基础设施条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参考周边县区做法,就全县招商引资项目有关土地地价作如下说明建议:
1.高升经济区作为农业园区,协议约定挂牌地价原则上不低于13万元/亩(项目投资体量和投资强度由经济区自行把握,可适当放宽);实际取得土地价格不低于本地区基准地价。具有拉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土地出让价格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2.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协议约定挂牌地价原则上不低于18.5万元/亩;实际取得土地价格不低于8.5万元/亩。
3.东北快递(电商)物流产业园协议约定挂牌地价原则上不低于22万元/亩;实际取得土地价格不低于10万元/亩。
4.对“一事一议”产业项目,实际取得土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所在地区土地取得成本价。
5.辽河口经济区所辖四个园区及落户各镇(街道)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格比照上述园区政策执行。
附件4:
盘山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为进一步吸引产业投资,加强与行业领军企业合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助力百强县目标早日实现,结合盘山县实际,对招商引资引入的各类符合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的规模以上企业和限额以上企业,制定如下奖励政策。
一、征地类项目奖励政策
1.土地奖励政策
通过招商引资入驻我县行政区域并登记注册的企业,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
(1)企业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和企业合同协议约定地价以上部分,从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等额奖励,根据项目进度按5:3:2比例分期支付,即:
①项目开工时,奖励差额地价款总额的50%;
②项目工程总量完成一半或固定资产投资完成一半时,奖励剩余差额地价款总额的30%;
③项目竣工验收后,奖励剩余差额地价款总额的20%。
(2)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具有拉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创、会展经济等有利于新县城完善功能的产业,土地出让价格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对于财税贡献率低的企业,政府为企业争取或助力企业争取的上级补贴资金,如项目补贴、财政扶持、科技补助等,可按不少于50%的比例抵顶奖励给企业的差额地价款(需在项目协议中进行约定)。
2.地方贡献率奖励政策
(1)从招商项目签约之日起,项目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在5年内可享受“三免两减半”的奖励政策,即5年内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政府从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等额奖励,后两年50%奖励。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分别奖励一次(原则上项目签约后,企业3个月内可取得土地使用证,对未能如期取得土地使用证的项目,奖励起始日期顺延)。
(2)从签约之日起,5年内企业高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政府从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等额奖励,次年3月20日前兑现上一年度奖励。
①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下的,奖励不超过4人;
②项目投资额在1-5亿元的,奖励不超过6人;
③项目投资额在5-10亿元的,奖励不超过8人;
④项目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奖励不超过10人;
(3)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亿元以上或具有拉动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创、会展经济等有利于新县城完善功能的产业,奖励政策在“三免两减半”的基础上,经县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提议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可适当延长奖励年限,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8年。
二、租用标准化厂房类项目
1.孵化器类、国家高新科技及创业创新科技类、产学研类以及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等租用办公用房和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在正常缴纳租金的前提下,政府给予企业“五年减半”的奖励政策,即项目签约之日起5年内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政府每年的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分两次从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奖励。
2.从项目签约之日起,5年内企业高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政府从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等额奖励,次年3月20日前兑现上一年度奖励(奖励高管人数4-6人)。
三、总部经济类项目
1.总部经济类项目纳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实行“五年减半”的奖励政策,即项目签约之日起5年内企业纳税形成的财政留成部分,政府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分别从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奖励。
2.从企业注册之日起,5年内高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政府从招商引资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等额奖励(奖励高管人数5-10人)。
四、企业上市奖励政策
凡在盘山县通过招商引资落地的项目,注册企业自签约之日起4年之内上市的给予奖励。
1.沪深主板上市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2.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3.科创板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4.新三板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5.企业挂牌上市即时发放奖励资金。
五、附则
1.此奖励政策仅适用于通过县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会审通过的招商项目,未经会审通过的的招商项目不享受此政策。
2.县财政专户设立招商引资扶持资金、奖励资金和招商保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3.奖励资金是否缴税需在项目签约协议中进行约定。
4.除“一事一议”项目外,原则上奖励政策对同一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标准执行,同一企业不享受重复奖励政策。
5.本政策由盘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5:
盘山县招商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切实做好盘山县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一)会见项目
1.会见行业百强企业单个奖励1000元;
2.会见民营企业500强单个奖励2000元;
3.会见上市公司单个奖励3000元;
4.会见世界500强企业单个奖励5000元。
(二)落地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5万元;
2.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10万元;
3.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奖励30万元;
4.固定资产投资10-20亿元(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40万元;
5.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含2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0万元。
二、奖励对象及奖励比例
(一)会见项目奖励
奖励第一联系人,包括域内、外的自然人、各园区、各镇(街道)、各单位、社会团体及中介机构中成功帮助对接项目的第一联系人,以下简称“第一联系人”。
(二)落地项目奖励比例
1.第一联系人占45%;
2.分管的县处级领导占10%;
3.综合协调统筹部门占5%;
4.项目落户园区或镇街占40%。
三、奖励认定
1.会见项目要求会见企业投资部门主管或企业高层领导,同一项目需会见两次以上方予以奖励,且只奖励一次;以座谈会或推介会等形式参加的会见项目,认定上限为三个。
2.引进签约注册项目,要求符合盘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认定标准。
3.招商引资引进主体在申请项目考核认定的同时,对符合引进项目奖励条件的,提出书面奖励申请,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会审认定后兑现奖励。
四、奖励兑现
1.本年度会见项目奖励于次年1月底前兑现完毕;
2.落地项目奖励根据项目进度进行兑现,项目开工兑现奖励金额的50%,项目竣工兑现剩余奖励。
附件6:
盘山县推进“飞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3号)和《盘锦市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盘委办改发〔2018〕9号)、《盘锦市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盘政发〔2019〕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健全政策体系、加快产业集群建设,激发各单位各部门招商引资积极性,构建全县一盘棋战略布局,加快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对全县重点园区、各镇(街道)经济服务功能、发展方向进行明确定位,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有效整合招商项目资源、通过“飞地经济”模式,实现招商项目优地化、优质产业规模化、支柱产业高质化。
二、总体要求
“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划限制,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经济指标分享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把因区位不同、资源限制、规划限制、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等因素不宜在原区域(即项目引进方,飞出地)落地发展的项目转移到承接区域(即项目承接地,飞入地)的经济合作模式。
各镇(街道)、各园区依托现有园区共建“飞地经济”园区,承接域内项目转移,加快完善产业链条;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通过参与辽宁沿海经济带协同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与江苏无锡对口合作,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等方式,承接域外资本和产业转移,吸引和培育优质企业总部落户,推进我县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飞地经济”园区设置
为充分发挥我县产业优势,积极承接县域内外飞地项目引入,根据各开发区、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共设置3个“飞地经济”园区,其中省级(市级)“飞地经济”园区1个,县级“飞地经济”园区2个。
1.省级(市级)飞地园区: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重点引进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生物科技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2.县级飞地园区:盘锦高升经济区,重点引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食、药品原材料生产等项目;辽河口生态经济区,重点引进石油石化产业、装配制造业、高分子材料和精细化工材料产业。
四、准入条件
1.“飞地经济”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我县招商引资方向,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康养服务、城市功能配套等项目,严格限制引进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2.“飞地经济”项目需符合我县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飞地园区”规划、产业功能定位以及项目准入标准,包括投资强度、产出强度、投资规模、税收等。
五、合作事项及利益分享
(一)合作模式
合作双方根据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原则,签订全面合作协议,在规划设计、基础投入、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选择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明确分工,权责对等,利益共享。主要采取分类安置方式,飞出地招引的中小项目可通过租赁或者购买飞入地标准厂房的方式入驻;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则按照飞入地总体规划布局规划项目用地落户,具体事项可一事一议。
(二)合作双方职责划分
1.飞出地职责:负责项目前期考察、引荐、洽谈、投资合同签订等工作,做好项目落地的全程服务工作。
2.飞入地职责:与飞出地共同做好项目的洽谈、投资合同签订等工作,负责飞入地园区土地“七通一平”和征地拆迁工作;协助办理环评、安评、震评、节能、土地、规划、立项等相关手续,做好合同签订、项目融资、企业用工等工作,为投资方创造良好建设和生产经营环境;负责飞地项目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三)省域、市域内合作双方利益分享
1.建立飞入地与飞出地财税分成、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分享期为10年。跨省“飞地经济”合作原则上双方按5∶5比例进行利益分享。对重大项目可由市“飞地经济”发展小分队研究提出政策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与飞出地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2.市域内县区、辽东湾新区转移落地的飞地项目,以及承接省内市外“飞地经济”合作重大项目,利益分享期为10年。全部税收收入市县分成部分,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5:5比例分享;对既有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前5年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6:4比例分享,后5年按4:6比例分享。重大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
(四)县域内合作双方利益分享
1.建立飞入地与飞出地财税分成、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分享期为10年。为做大镇域经济,镇(街道)与园区之间的“飞地”项目,运营所形成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部分,园区与镇(街道)原则上按照3:7比例分享;镇(街道)和镇(街道)、园区与园区间的“飞地”项目,运营所形成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部分,原则上按照5:5比例分享。为加快发展西部三镇(街道),东郭街道、羊圈子镇、石新镇作为“飞出地”的招商引资项目形成的“飞入地”地方财力部分,全额奖励给“飞出地”。
2.“飞地经济”项目由项目飞入地负责统计上报。对于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新开工项目、引进资金等相关经济指标,镇(街道)与园区之间的“飞地经济”项目,镇(街道)与园区原则上按照7:3比例分享;镇(街道)和镇(街道)、园区与园区间的“飞地经济”项目,原则上按照5:5比例分享。
六、鼓励与支持政策
(一)支持省级飞地园区争取市财政安排的每年500万元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力争当年新增税收、单位面积税收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4项指标位于全市省级“飞地经济”园区前2名(全市共5个省级“飞地经济”园区,奖励前3名)。(责任单位: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二)积极争取由我县飞出,落户到市域内其他区的项目,在利益分享期内享受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的50%返还我县的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支持省级飞地园区争取省政府安排的省本级交通专项投资,用于园区与路网连接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四)支持省级飞地园区争取从2019年开始每年整合的3亿元“飞地经济”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五)支持落户省级飞地园区的飞地项目争取国家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创新链整合、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等各类中央预算内投资及财政资金。(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省级园区争取省政府整合涉农资金,用于“飞地经济”园区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特色农产品原料供应基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同时对落户到“飞地经济”园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所需农机具按照国家和省农机购置有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七)对“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用地,在我县计划指标不足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在全县范国内统筹年度计划指标予以保障,争取扩大我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额度,为“飞地经济”园区用地开展勘测定界、征地补偿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开启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八)对“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实施联动管理,简化规划环评中已包含项目的环评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责任单位:盘山生态环境分局)
(九)积极争取省政府对在“飞地经济”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创新实践基地等的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所给予的10-15万元经费资助,以及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所给予的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十)对企业迁入“飞地经济”园区,允许保留包括行政区划在内的原企业名称不变。(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来源: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