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决策水平,客观评价招商引资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效降低风险,着力提升招商引资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投资的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投资5亿元以上或单独供地100亩以上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招商引资现代服务业项目;
(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三)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及需市政府签约或见证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
(四)其他需市级出资、统筹提供资金或优惠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及跨行政区布局需市级统筹平衡或能耗排放大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 组建市招商引资项目联合预审组,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联系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12+N”部门为成员,即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市税务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等12家单位作为常设部门,同时根据项目类型的具体需要,确定其他“N”个部门或相关产业专家参与。联合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
第四条 联合预审组主要负责审核投资主体的资信情况;负责研究项目约束条件、建设内容、用地选址、建设周期、政策要求等“五大要素”;负责评判项目经济、生态、社会“三大效益”;负责防控“三高一低”项目落地;负责测算项目投资强度、增加值、税收贡献“三大指标”,科学判定项目质量和落地可行性。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能,做好项目预审工作。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产业政策,审核项目能耗、产出效益是否符合我市相关要求,并提出合理建议;
(二)市科技局负责审核项目是否具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技术成熟度及先进水平等;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工业项目产业奖补相关政策诉求是否合理、投资强度是否符合要求等;非工业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四)市司法局负责审核项目投资主体政策诉求的合法性及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五)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财政政策诉求是否合理等,并提出工作推进的相关意见和方案;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土地使用标准等,并提出工作推进的相关意见和方案;
(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环保要求,项目排放是否符合我市相关要求,并提出工作推进的相关意见和方案;
(八)市应急局负责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
(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项目是否违反公平性竞争要求等;
(十)市税务局负责审核项目税收贡献是否合理等;
(十一)人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负责审核项目投资主体资信情况等;
(十二)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履行联合预审组办公室相关职责,负责项目预审组织工作,并形成项目预审结果。
第五条 联合预审程序如下:
(一)项目载体单位(如该项目无载体单位,则由项目招商引进单位履行相关程序,下同)须向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提交项目合作协议文本、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联合预审申请表(见附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论证报告;含五大要素、三大效益、三大指标等内容)、项目具体用地范围图电子版。项目载体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在收到项目联合预审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将预审材料送至联合预审组成员,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2个工作日内形成明确意见并反馈至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联系方式:0552—3120191 邮箱:bbzsjxmk@163.com)
(三)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牵头开展预审工作,在收到各成员单位反馈的预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预审结果,并报联合预审组会议确定后由预审组组长签批。会议原则上由联合预审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或联系项目载体单位的市政府负责同志召集并主持。
(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至四项明确的内容)由联合预审组组长向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预审结果,并按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或市委常委会审定。
(五)经预审同意建设的项目,由项目载体单位与投资主体开展项目洽谈、签订投资合同。
(六)经预审不适合在项目申报地落户的项目,在与项目单位等参会各方充分协商、论证的前提下,可根据蚌埠产业规划,引导其另行选址;经预审否决的项目,及时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申报地。
(七)经预审通过的招商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同步启动项目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环保等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项目落地效率。
(八)经预审否决的招商引资项目,各载体单位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建设预审否决的项目,将依法依规追究项目所在地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联合预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项目载体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各县区(含市高新区、市经开区)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建立本地项目预审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和对外合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来源:蚌埠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