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招商引资工作对区域经济发展引领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促进外来投资增量提质,推动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本奖励办法旨在鼓励支持新都发展的社会机构和个人发挥自身优势为我区提供优质项目信息资源,促进更多项目尽快签约落地并投产达效,推动地方经济加快发展。
二、奖励对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直接引荐成都市以外的投资企业来新都区投资重大产业类项目,经新都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最终促成项目成功签约落地的关键自然人或单位。
三、奖励标准
(一)引进成都市重大项目,且协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农业项目、30亿元以上(含30亿元)的制造业项目、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服务业项目,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引进成都市重大项目,且协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下的农业项目、30亿元以下的制造业项目、50亿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引进“招优引专”项目,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四)引进首次进入成都市的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区投资并设立法人企业,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在我区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对引荐人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引进外资项目,从注册之日起1年内,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及以上、25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及以上,分别给予引荐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0万美元以上每超1000万美元增加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六)引进租用标准化厂房、区内企业闲置厂房的先进制造业项目,自正式投产之日起1年内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1年内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2%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七)引进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并购、重组区内转型升级项目,且并购、重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并购金额的1‰给予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四、其他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内,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
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由引荐人自主选择,按不重复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二)本办法进行奖励项目投资方均需为成都市外企业,办法所涉及的成都市重大项目、“招优引专”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均以成都市投资促进局的认定为准。
(三)奖励计算、支付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来投资为外
币者,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四)本办法中对引荐人的奖励资金相关税费由引荐人自行承担。
(五)引荐人需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招引,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本办法由新都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出台后,区投促局将根据本奖励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自2021年7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省、市新出台相关政策,则予以调整。
来源: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