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来源: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1-07-21 10:40:42 阅读量: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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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项目落户奖励。对在开发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在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年实际外资金额达到5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以下五类企业分别予以奖励:

(一)总部型企业:新落户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可申请经营贡献奖,按其落户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的30%予以奖励;现有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贡献奖,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0万元,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二)先进制造业企业: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贡献奖,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达到500万元,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三)现代服务业企业: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公司)自认定年度第二年起可申请经营贡献奖,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达到300万元,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四)金融服务企业:新落户开发区的金融服务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分公司、分行等法人或非法人机构,下同)当年可申请经营贡献奖,按其落户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的30%予以奖励;现有金融服务企业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达到300万元,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五)建筑业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连续两个会计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的30%予以奖励。

三、办公用房补贴。新落户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可以提出申请办公用房补贴。其本部在开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2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本部在开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的办公用房补贴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

四、高管人才奖励。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对其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按照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的3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本条奖励资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五、土地出让优惠。对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的40%以上,投资强度超过30%以上的,在不低于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六、重点项目扶持。对当年《财富》杂志评选出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评选出的中国企业500强企业、全国工商联评选出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或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地方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开发管委会同意,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七、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进入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企业,按粤财综〔2013〕33号的规定,减免缓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子女入学支持。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开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优质学位入学入园。

九、深化项目服务。针对落户开发区的重点项目成立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实行“一名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名责任人、一名联络人”的“四个一”工作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其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开发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享受政策补贴、获得奖励总额不得超过其当年对开发区地方财力贡献额,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在本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研发投入、品牌推广、市场拓展、人力资源开发等。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

法规或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意见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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