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牡丹江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2021-07-02 11:40:05 阅读量: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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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加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治待遇

1、市直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经营者一次性引进外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搞活企业,贡献突出的,以招商引资贡献作为主要政绩,同等条件优先提拔重用。

2、增加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人才参政、议政席位。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要增加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者代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人才的名额。

二、市场准入优惠

1、试行法人投资项目筹建登记制度。对外来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符合登记基本条件,但未取得前置审批而暂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由工商部门核发带有“筹建”字样的营业执照,6个月内取得有关行政许可和专项审批后,核准其经营资格。

2、对外来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落户我市各类园区的工业企业,其新建、扩建项目的行政审批,除保留发改、消防、环保、国土、规划、建设以及涉及人身安全等必要的审批项目外,其他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各类园区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用备案方式办理。

3、对连续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外来投资企业,经工商部门认定,可以实行信誉年检制度(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以及省工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免收各类年检项目收费。

三、财政扶持

1、外来独资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年上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扶持;第三年至第十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20%,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扶持。对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参照独资工业企业减半扶持。

2、外来独资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技术产品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确认,从投产年度起,给予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十年50%扶持。

3、外来独资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年上缴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扶持;第三年至第十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20%,由直接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扶持。对同等规模的外来合资、合作现代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参照外来独资现代服务业企业减半扶持。

4、外来投资以股权并购方式投入现有企业或原企业改扩建项目,并且实际外来到位资金或改扩建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增税收部分,参照上款政策给予50%的比例扶持。

5、对现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拟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对所增加的地方税收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资金一次性扶持;涉及其它财税优惠政策扶持的,由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

以上政策由同级财政和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每年兑现一次。

四、用地优惠

1、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可采取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对投资总额超过亿元的工业项目,经批准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作价入股按当时土地评估价格(基准地价和整理成本)作为国家股本金注入企业。

3、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的比例可按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执行。依法约定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经政府批准,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4、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的项目,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中净收益部分扣除国家和省规定提取的费用后的50%给予扶持,按国家规定用途使用。

5、对外来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性用地项目)按照投资强度由受益方给予政策扶持,用于支持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以上的项目,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中净收益部分扣除国家和省规定提取的费用后的20%给予扶持;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3000元/平方米(每亩200万元)以上的,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中净收益部分扣除国家和省规定提取的费用后的40%给予扶持;项目用地的投资强度5000元/平方米以上的,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中净收益部分扣除国家和省规定提取的费用后的50%给予扶持,按国家规定用途使用。

6、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用地优惠政策的兑现,在企业投产达效后年上缴税金超过6万元/亩的第二个年度,由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将用地优惠一次性扶持企业。

五、收费优惠

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企业设立时及企业经营期2年内,按行政收费地方所得、事业性收费扣除成本后减半收取。

2、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企业设立时及企业经营期2年内,行政收费地方所得部分免收,事业性收费扣除成本后减半收取。

3、对于按规定必须上缴(省级以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部分,在相关收费部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减免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经财政主管部门、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确认,由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一次性的适当补贴。

4、对外来投资工业企业实行“定时统一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招商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对纳税达到一定规模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核定年收费种类、标准和数额,每年定期组织各收费部门实行定时统一收费,统一缴存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政收费窗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金融鼓励

1、信用体系向外来投资企业延伸,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2、外来投资企业在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方便。

七、其他优惠

1、赋予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立项优先权,争取资金扶持。在同等条件下,我市向上争取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2、工业企业特别是市直重点特困工业企业,通过招商引资进行资产重组时,未被重组企业录用的职工,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对其他职工的安置,由市政府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给予最优惠的政策。

3、外来投资企业对我市现有相关产业产生强大拉动作用,或引来外地相关企业群的,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4、产品有市场、铁路运量大、利税上缴多的外来投资工业企业,优先列为省、市重点运输企业。

5、外来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

6、在我市投资办企的,根据投资者要求,经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定,由市有关部门安排本人和直系亲属落投资所在地的城镇户口。

八、优惠对象的确认

1、我市行政区域外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外来投资占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25%的企业。

2、市区外来投资企业的确认,由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各县(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发放确认证书,外来投资企业凭确认证书兑现政策。

3、外来投资企业资金到位30%后,即可向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九、附则

1、符合本优惠政策多项扶持政策的企业,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2、对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不满十年提前关闭,抽逃资金,或投资额不能按期到位的外来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可取消其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资金和政策。

3、各县(市)区参照本政策执行。

4、本优惠政策中的未尽事宜,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

5、本政策的考核认定工作,由市经合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参与配合。

6、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5日印发的《牡丹江市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牡发[2005]14 号)同时废止。

来源: 牡丹江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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