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我市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依据《台州市招商引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对象是指直接引荐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投资者来台州市投资(创业),并最终促成落地的个人或单位。引荐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项目利益关联方和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不列入引荐方奖励对象。
二、奖励范围
(一)投资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工商注册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引进企业或机构。政府性投资、产城融合、房地产、PPP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具体如下:
1. 合资或独资的外资项目。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亩均投入产出符合《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省亩均办〔2018〕2号)有关规定,且相对应亩均投资强度达到1.2倍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
3.现代农业项目:包括设施农业、畜禽养殖等农业生产型项目;农、水产品深加工、畜禽肉蛋加工、蔬菜水果保鲜包装加工等农产品加工型项目;农产品物流、农贸市场等农业流通类项目;农业全产业链项目。
4.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研发设计、总部经济、节能与环保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商贸服务、文化体育、休闲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
(二)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是指由符合《台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高端以上人才领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并能产业化生产的创业项目。领衔人才应担任企业法人、董事长、总裁或技术负责人之一。不得在台州以外创办存在同业竞争的同类企业。
三、奖励标准
社会化招商引资引荐方奖励按下述标准执行,同一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方。
(一)引进制造业项目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含)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3‰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含)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4‰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资金的5‰给予奖励;对引进央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的投资项目,按其实际投入资金奖励,奖励系数为前述的1.2倍。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引进外资项目奖励。新引进实到外资1000—3000万美元(含)的项目,按实到外资的4‰给予奖励;实到外资3000—5000万美元(含)的项目,按实到外资的5‰给予奖励;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到外资的6‰给予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按其实际投入资金奖励,奖励系数为前述的1.2倍。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引进现代农业项目奖励。农业生产型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给予奖励;农产品加工型或全产业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投入资金的4‰给予奖励;农业流通类项目年度贡献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落户地当年地方贡献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四)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达到下述一项标准的项目即可获奖,同时达到两项及以上标准的项目只能选择一项获奖。
1.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年度贡献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落户地当年地方贡献的15%给予奖励。对引进的总部企业属于台州重点发展领域的外资企业(功能型)总部、民营企业100强,且年度贡献度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落户地当年地方贡献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2.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参照引进制造业项目奖励标准执行。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五)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奖励。对入选省“鲲鹏计划”的,给予引荐方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一事一议”顶尖人才创业项目认定为市级的,给予引荐方最高15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领军人才领衔的创业项目,给予引荐方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高端人才领衔的创业项目,给予引荐方最高60万元奖励。具体由市委人才办牵头制定实施细则。
上述奖励根据创业项目进度分三期拨付,即在创业项目经认定发文并启动首期创业资助、资助周期过半、资助周期完成时,分别给予引荐方40%、30%、30%比例奖励。
四、奖励资金承担主体
本政策所涉及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按现财政渠道列支。人才创业项目奖励资金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同一项目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兑现。
五、引荐奖励申报流程
(一)信息登记。引荐方在项目接洽前,向各县(市、区)、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投资促进部门备案,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备案登记表》。
(二)签订协议。各县(市、区)、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投资促进部门与项目投资方接洽后,达成初步意向的,由项目落户地投促部门和引荐方签订引荐奖励意向书。
(三)奖励申报。经引荐方联系的投资项目成功落地的,且经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引荐人填写《社会化招商引资奖励申请书》,向落户地政府(管委会)提出奖励申请。
(四)奖励约定。落户地政府(管委会)在接到奖励申请后1个月内,经审核确认,与引荐方签订正式奖励协议,按协议约定时间节点和奖励金额支付兑现。
六、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中所指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含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二)引荐方领取奖励资金,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引进外资项目奖励资金按照奖励资金兑现时的汇率折算人民币兑现。
(三)每个奖励项目的申报有效期为3年,以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四)市本级原有社会化招商奖励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市、区)、台州湾集聚区(高新区、绿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2年。
来源:台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