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及措施》(昆自贸管〔2020〕55号,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目标和范围
(一)总体目标。坚持重点产业促进和共性产业发展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扶持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构建我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政策体系,为打造开放创新高地、制度创新高地、产业创新高地,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和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的先行区提供保障。
(二)适用范围。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业主外,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企业及机构。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 招商引资
(一)实缴注册资本奖励
此项奖励对应《政策》“招商引资”第四条。
1.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
(2)申报主体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企业及机构;
(3)申报主体达到奖励标准。
2. 奖励标准
(1)内资企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资金用于昆明经开区的,每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0万元。上述企业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央企的,每1000万元给予20万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2000万元。
(2)外资企业。对当年实际到位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3. 办理流程
(1)企业上报内资及外资证明材料至招商合作局;
(2)招商合作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证明材料;
(3)招商合作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招商合作局。
(二)用地类项目入区贡献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招商引资”第五条。
1.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
(2)申报主体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企业及机构;
(3)申报主体达到扶持标准。
2. 扶持标准
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税收产出不低于30万元/亩的,从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起连续三年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100%予以扶持,项目建成投产第四至六年按照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50%予以扶持。
3. 办理流程
(1)税务局每年1月份提供用地项目上年度税务数据至招商合作局;
(2)招商合作局根据企业税收测算扶持金额;
(3)招商合作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招商合作局。
(三)非用地类项目入区贡献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招商引资”第五条。
1.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
(2)申报主体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企业及机构;
(3)申报主体达到扶持标准。
2. 扶持标准
(1)贡献奖励。对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6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地方本级财力的50%给予扶持;认定为总部经济的,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给予60%扶持;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0万元以上给予70%扶持;认定为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给予70%扶持,形成地方本级财力5000万以上给予80%扶持。
(2)购房补贴。购买生产经营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平米的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形成地方本级财力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元/平米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形成地方本级财力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0元/平米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
(3)租金补贴。租用生产经营用房给予连续三年租金补贴。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在2.5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企业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在15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2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企业当年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30元/平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3. 办理流程
(1)税务局每年1月份提供非用地项目(达到奖励标准)上年度税务数据至招商合作局;
(2)达到购房或租金补贴标准的企业,于每年1月份提供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至招商合作局;
(3)招商合作局根据企业纳税和购房租房合同测算企业贡献奖励、购房补贴和租金补贴金额;
(4)招商合作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招商合作局。
(四)招商平台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招商引资”第六条。
1.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
(2)申报主体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企业及机构;
(3)申报主体达到扶持标准。
2. 扶持标准
(1)区内楼宇办公或标准化厂房面积在40000平方米(含)以上,经管委会认定的子园区,可作为二级招商平台;
(2)招商平台自主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1-5亿元(含)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5-10亿元(含)企业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企业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招商平台入驻企业合计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首次突破500万元(含)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合计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首次突破1000万(含)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合计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首次突破1亿元(含)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招商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3. 办理流程
(1)招商平台考核奖按照考核结果执行;
(2)招商平台引入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和形成地方本级财力奖励由招商合作局会同相关部门测算后执行。
(3)招商合作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招商合作局。
(五)招商中介奖励
此项奖励对应《政策》“招商引资”第七条。
1.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的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中国(云南)自贸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
(2)申报主体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范围的企业及机构;
(3)申报主体达到奖励标准。
2. 奖励标准
(1)引入内资。对引入项目实际到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按3‰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资1亿元以上5亿元(含5亿元)以下的,按4‰进行奖励;项目实际到资5亿元以上的,按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2)引入外资:对引入外资项目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以上的中介人按照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4‰给予奖励;对引入世界500强的中介人按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 办理流程
(1)招商中介上报招商企业至招商合作局;
(2)招商合作局测算招商中介奖励金额;
(3)招商合作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招商合作局。
(六)高级人才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招商引资”第八条。
1. 申报条件
达到扶持标准的企业。
2. 奖励标准
(1)“招商引资”第(一)至第(五)条企业奖励、扶持资金中的20%可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
(2)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大小,对企业高级人才薪酬和工资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相应的补助。达到35万元(含),对1名人员薪酬和工资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当年对地方财力贡献每增加35万元对应增加1名可享受补贴人员,最多10名;
(3)企业股东因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年度形成地方本级财力部分40%的补助。
3. 办理流程
(1)企业高级管理人才、高端专业人才奖励由企业根据政策要求自行确定;
(2)个人所得税补贴由招商合作局办理。
4. 办理部门
招商合作局。
三、 产业投资
(一)社会类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此项奖励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九条。
1. 申报条件
(1)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社会类投资项目;
(3)完成项目统计入库审批并形成实际投资量。
2. 奖励标准
完成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完成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完成投资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至1亿元的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完成投资0.05亿元以上(含0.05亿元)至0.5亿元的项目给予1万元奖励。
3. 办理流程
无需企业申报,由经济发展局根据企业上年度投资情况直接办理。
4. 办理部门
经济发展局。
(二)技改扩能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九条。
1. 申报条件
实施管理创新、技术进步、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入库规模以上工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 扶持标准
按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设备投资、软件和信息化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单户企业当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 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项目竣工投产报告、《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土地、规划证书(复印件);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纳税凭证(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三)升规发展奖励
此项奖励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条。
1. 申报条件
对区内首次升规的企业。
2. 奖励标准
对规模(限额)以下升为规模(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奖励;对投产当年成为规模以上的工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
3. 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以下材料至办理部门:《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升规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申请报告书(格式文本)、企业当年财务报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办理部门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由工业和科技局办理,其他类企业由经济发展局办理。
(四)规上工业提速增量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条。
1. 申报条件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 扶持标准
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工业增加值增量的2%给予补助资金。对工业增加值增速超过我区平均增速的企业,按照工业增加值增量的5%给予补助资金,单户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高于500万元。补助资金低于1万元(含1万元)的不予兑现。
3. 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提速增量补助资金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五)科技服务业提速增量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条。
1. 申报条件
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规上科技服务企业和营业收入小于1亿元且同比增幅超过20%的规上科技服务企业。
2. 扶持标准
对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同比增幅超过10%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收入小于1亿元且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3. 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申请报告书(格式文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当年财务报表、企业上年度统计年报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六)商贸业提速增量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条。
1. 申报条件
区内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
2. 扶持标准
(1)对当年销售额同比增幅达到全区年度预期目标的,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销售额同比增幅每增加1%,再给予1万元奖励,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对当年销售额为正增长且销售额增量前10强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达到下列行业档次条件,按行业类别分别给予奖励:(一)限额以上批发业。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2000万—5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5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5000万—1亿(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0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1亿—3亿(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5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3亿—10亿(含)的,每户企业补助20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10亿及以上的,每户企业补助30万元。(二)限额以上零售业。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500万—1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5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1000万—5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0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5000万—1亿(含)的,每户补助15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1亿—3亿(含)的,每户补助20万元;年度累计销售额增长3亿及以上的,每户补助30万元。(三)限额以上餐饮业、住宿业。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50万—1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2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200万—5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5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500万—1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0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1000万—2000万(含)的,每户企业补助15万元;年度累计营业额增长2000万及以上的,每户企业补助20万元。
3. 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以下材料至商务金融服务局:企业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商务金融服务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商务金融服务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商务金融服务局。
(七)产业协作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一条。
1. 申报条件
采购区内非股权关联企业生产产品(服务)用于生产加工(研发)的工业企业。
2. 扶持标准
(1)对工业企业采购区内非股权关联企业生产产品用于生产加工,累计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按照全年实际采购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100万元。
(2)对工业企业采购检测、研发设计、知识产权交易等无股权关联的企业提供科技服务超过5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3)鼓励区内工业企业整合区外经营部分成立专业产品销售公司,新设公司可享受招商非用地类项目扶持政策。
3. 办理流程
(1)企业报送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企业协作配套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采购产品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统计发票号、发票代码、采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等)及发票复印件;产品(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提供产品(服务)企业(卖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八)支持企业稳外贸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二条。
本条政策由商务金融服务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鼓励上市融资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三条。
1. 申报条件
(1)上年度向上海证券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得主管部门上市业务受理通知的企业。
(2)上年度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及境外主流资本交易市场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经费投入的50%给予企业上市工作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香港、美国、日本主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办理流程
(1)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得主管部门上市业务受理通知的企业报送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鼓励企业上市工作经费补助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上市工作经费补助申请报告,其中包括企业上市计划和方案以及有关上市工作的进展情况(内容包括:融资规模、上市地点、投资计划、企业上市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资本市场管理机构受理上市申请材料的正式受理通知书;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相关资金支出凭证;真实性承诺书。上年度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报送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上市成功奖励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上市工作经费补助申请报告,其中包括企业上市计划和方案以及有关上市工作的进展情况(内容包括:融资规模、上市地点、投资计划、企业上市工作机构的建立情况);资本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上市挂牌证明;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及相关资金支出凭证;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十)规模以上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三条。
1. 申报条件
上年度产值或营业收入年度实现正增长并获得一年期100万元以上融资资金(上市融资除外)的规模以上工业、科技服务业企业。
2. 扶持标准
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补助,除固定资产融资项目外,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 办理流程
(1)企业上报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规模以上企业融资成本补助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申请报告、贷款使用情况(包括信贷资金用于生产活动的书面说明);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公司针对银行每笔贷款支出明细、其他相关明细账等相关资料;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企业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通过银行贷款管理终端系统对拟上报贴息项目及付息情况真实性的审查证明,《银行审查证明》附后;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十一)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三条。
1. 申报条件
利用“财园助企贷”、“银园助企贷”和“银税互动”等政府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且贷款金额50万元以上,顺利完成年度贷款流程,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
2. 扶持标准
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LPR)的50%给予补助,与政策性担保机构产生担保费用的,按照贷款金额的1%给予担保资金补助。
3. 办理流程
(1)企业上报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规模以上企业融资成本补助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申请报告、贷款使用情况(包括信贷资金用于生产活动的书面说明);“财园助企贷”、“银园助企贷”和“银税互动”等政府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批复;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公司针对银行每笔贷款支出明细、其他相关明细账等相关资料;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企业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通过银行贷款管理终端系统对拟上报贴息项目及付息情况真实性的审查证明,《银行审查证明》附后;政策性担保机构产生担保费用支付凭证(如涉及);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十二)专精特新和小巨人企业认定奖励
此项奖励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四条。
1. 申报条件
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和民营行业小巨人企业。
2. 奖励标准
对国家、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认定的民营行业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办理流程
(1)企业上报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专精特新和小巨人认定奖励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申请报告,专精特新企业或民营行业小巨人企业申报情况;获国家、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或民营行业小巨人企业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十三)绿色品牌认定奖励
此项奖励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四条。
1. 申报条件
首次成功申报并通过绿色制造认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省绿色食品排名前10、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认定的工业企业。
2. 奖励标准
对首次成功申报并通过绿色制造认定和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省绿色食品排名前10、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认定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除省绿色食品排名外,再次申报成功上述认定的企业,给予首次奖励金额的50%作为再次申报奖励。
3. 办理流程
(1)企业上报以下材料至工业和科技局:《绿色集约认定奖励申请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申请报告,包含绿色制造认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省绿色食品排名前10、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认定申报情况;获绿色制造认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省绿色食品排名前10、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能源管理体系认定企业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工业和科技局核实企业报送材料;
(3)工业和科技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十四)星级酒店奖励
此项奖励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四条。
1. 申报条件
区内获得相关主管部门评定的国际知名品牌、五星级、四星级酒店。
2. 奖励标准
对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和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办理流程
(1)企业上报以下材料至金融服务局:企业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承诺书、省市认定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的相关材料,五星级或四星级酒店的批复和颁发的星级酒店证书(复印件)。
(2)商务金融服务局审核相关材料;
(3)商务金融服务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商务金融服务局。
(十五)争取资金奖励
此项奖励对应《政策》“产业提升”第十四条。
1. 申报条件
全区争取到国家、省资金的驻区企业,我区行业部门未予以配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以拨款文件为依据。
2. 奖励标准
(1)争取到位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驻区企业,奖励1万元;
(2)争取到位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驻区企业,奖励5万元;
(3)争取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驻区企业,奖励10万元。
3. 办理流程
(1)企业上报争取资金情况及拨款文件至经济发展局;
(2)经济发展局审核企业上报材料;
(3)经济发展局按照标准拨付。
4. 办理部门
经济发展局。
四、 保障措施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认定
此项优惠对应《政策》“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1. 申报条件
我区内符合国家《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 优惠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办理流程
(1)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优惠;
(2)若税务部门不能准确判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由税务部门致函至经济发展局。企业同时准备下列材料向经济发展局申请:申请请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企业主管业务收入的表格,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相关资料证书复印件,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书,企业法人的信用承诺书,其他可证明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材料,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刻录电子光盘1份,关键材料盖章。
(3)经济发展局审核后报市发改委;
(4)市发改委下发批复文件;
(5)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优惠。
4. 办理部门
经济发展局。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此项优惠对应《政策》“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1. 申报条件
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优惠标准
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 办理流程
(1)企业向工业和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工业和科技局审核企业申请材料;
(3)税务局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此项优惠对应《政策》“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1. 申报条件
区内实际产生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和机构。
2. 扣除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 办理流程
(1)企业向工业和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工业和科技局审核企业申请材料;
(3)税务局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4. 办理部门
工业和科技局。
(四)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
此项优惠对应《政策》“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1. 申报条件
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2. 退税标准
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 办理流程
(1)企业向税务局提交申请材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
(2)税务局审核企业申请材料;
(3)税务局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4. 办理部门
税务局。
(五)产业基金扶持
此项扶持对应《政策》“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由招商合作局、财政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六)项目用地保障
此项细则对应《政策》“保障措施”第十七条。
1. 申报条件
已签订的《招商引资合作协议》。
2. 申报标准
招商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的产业用地出让年限、租赁期限,租让结合中的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
3. 办理流程
(1)企业与管委会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
(2)招商合作局将签订的《招商引资合作协议》提交区土储分中心;
(3)规划建设局根据签订的《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明确产业用地出让年限、租赁期限,租让结合中的租赁期限和出让年限;
(4)上报区土地和矿产储备委员会审批。
4. 办理部门
规划建设局。
(七)登记注册便利
此项细则对应《政策》“保障措施”第十八条。
1. 申报条件
在昆明经开区新注册企业。
2. 办理部门
(1)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事项:在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可前缀“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允许入区企业“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2)招商合作局、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招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办理事项:为新注册企业免费提供临时注册地址。
五、 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不符合用地性质,没有履行相关约定的企业不予扶持。
(二)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在其他政策中另有规定的,按从高原则执行,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我区同类政策。企业年度所获扶持原则上不高于其形成地方本级可用财力。奖励类资金和人才、科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持牌类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私募股权基金政策不受此限制。
(三)享受政策企业和单位,自享受年度起须在园区持续经营,迁离或通过其他方式转移税收等数据的,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四)原则上当年可兑付的当年完成兑付,当年无法完成的原则上于次年二季度之前完成兑付。
(五)本细则条款之外的政策条目由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负责办理。
(六)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昆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