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旅游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本县投资建设旅游项目,兴办旅游企业,引导和培育市场主体,推进“特色旅游县”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所涉及的各行各业,包括旅游景区企业、文化旅游表演企业、星级饭店、农家乐、旅游车船公司、旅游休闲娱乐中心、旅游购物中心、特色旅游商品公司、特色旅游餐饮文化公司等旅游相关企业。重点扶持:
(一)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及娱乐项目建设经营活动。
(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旅游宾馆、饭店建设经营活动。
(三)乡村旅游项目、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及经营活动。
(四)大型文化休闲娱乐设施建设经营活动。
第三条 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凡在本县境内新投资的旅游项目用地,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折价出资入股。
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优先安排旅游开发建设用地,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本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景区内规划建设的旅游项目,经景区主管单位或景区管委会同意,在不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土地用途、不破坏土地现状的前提下,投资商可以选择土地租赁使用。
4.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文化旅游项目,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安排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同等数额的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文化旅游项目,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除安排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同等数额的补助资金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外,县政府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超过1亿元的文化旅游项目,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除安排该项目土地出让金县级财政净收益部分同等数额的扶持资金用于项目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外,县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5.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一年内缴纳。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凡投资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景区内建设项目,交纳的公共设施配套费,可重新安排用于该项目的公共设施建设。
2.新建的旅游相关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涉及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办理税务登记的免收工本费,办理产权登记的只收取办证工本费。
(三)财政税收扶持政策
1.对在本县新建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文化旅游项目,从建成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五年内全额重新安排用于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2.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从建成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县级分成部分,五年内全额重新安排用于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四)投融资优惠政策
1.新建的文化旅游项目,项目投入运营后,需上级有关部门扶持的,可由县政府逐级上报协调,帮助企业争取相关资金。
2.金融部门对发展前景好,诚信度高的招商引资及重点文化旅游项目优先贷款。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优惠政策
1.在本县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上(不含贷款)的旅游相关企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本县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贷款)的旅游相关企业,人社部门免费提供员工岗前培训场地和培训设施,协助企业进行培训。实际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
2.对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B类)失业人员,通过企业培训上岗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落实企业社保补贴,期限为3年。
3.经企业申请,可通过保留身份、保留待遇的方式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帮扶企业。
第四条 对文化旅游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招商引资项目领导包挂责任制,明确包挂领导和责任单位,协助业主办理项目前期手续的审批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高台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