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6-24 12:00:11 阅读量: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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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激励社会组织参与招商引资,推动一批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高新技术高成长的“大、好、高”的优质工业制造业项目落户汕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经认定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的新引进工业制造业项目。本办法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以企业为投资主体,能产生经济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三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是指通过各种渠道向本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信息、协助我市与投资人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实质性作用,实现产业项目落户汕尾的引荐人。引荐人包括商会、协会、中介机构、社团组织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及自然人。

第四条 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投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汕尾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项目;

(二)以实物形态投入土地、生产用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产业项目;

(三)在汕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产业项目;

(四)总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商事登记后三年内实现固定资产投入已超过合同投资总额50%的项目;

(五)按合同约定时限开工建设的产业项目。

(六)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汕尾市管辖区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荐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以公开招投标方式引进的项目;

4.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

5.本市原有企业在原地改扩建、合并、分立或再投资的项目;原有企业退城入园和企业旧改项目;

6.汕尾市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引进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的工业制造业项目(含新批设立、迁入)自办理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计算,以三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入总额的3‰给予奖励。

(二)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央企独资或控股合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独资或控股合资等大型企业到我市投资的,且投资规模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除按本办法第五条(一)项给予奖励外,每个项目一次性给予追加50万元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奖金来源

坚持‘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落户市城区、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的项目,按照市、区税收分成比例由市和各区分别负责;落户海丰县、陆河县、陆丰市的项目,奖励资金由各县(市)自行负责。

第七条 引荐人的申报及认定

引荐人在项目协议签订前,凭项目投资人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办)填写《汕尾市外来项目引荐人登记表》,办理引荐人申报登记手续。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荐人,如引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荐团队。本办法所称的引荐人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八条 申领程序

(一)备案登记。引荐人在项目办理商事登记手续后,正式投建前,到市招商办办理登记备案,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等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报奖励。项目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营后,由引荐人向市招商办提出奖励申请,出具书面申请书。奖励申请从项目办理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按年度申请,或在三年内集中一次性申请。奖励金额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根据奖励标准计算。

引荐人申领奖金时须具备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汕尾市外来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2.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3.引荐人有效身份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等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评估报告(由市招商办负责组织评估);

5.《汕尾市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领表》;

若引荐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荐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属于引荐团队的,提交引荐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初步审核。市招商办在受理引荐人申报奖励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初步审核,并作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

(四)审查批准。由市招商办、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共同组成招商引资奖励审查小组进行集中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登报公示。审核结果由市招商办在《汕尾日报》及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1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奖励审查小组再行审议。

第九条 奖金发放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奖励项目及引荐人名单、奖励金额,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引荐人。

(二)获奖引荐人在接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三)引荐人团队申领奖金,须书面委托一人办理,奖金总额不变。

(四)引荐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条 附则

(一)对影响力大、投资额大、带动性强、建设时间跨度较长的特大项目,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个案确定。

(二)市招商办负责奖励政策的执行和管理,发现违法、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者,由市招商办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本办法由市招商办负责解释,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划范围。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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