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助力甘南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甘南州文化旅游、现代农牧业、中藏医药、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经济、生物技术、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项目和新基建项目。(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分别负责)
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产业园区内落地的项目,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也可以租赁、土地入股的形式供给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参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产业园区以外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参照园区政策执行。(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自然资源局负责)
三、经营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交易部门减按30%收取土地招拍挂保证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负责)
四、在甘南注册经营的招商引资企业,除特殊行业外,在难以准确计算企业成本费用或不占用地方资源时,可采取优惠利润率(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业4%、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10%、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税务局负责)
五、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产业的,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税务局负责)
六、实行企业注册“零”收费,代上级部门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统一承担。(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负责)
七、对符合条件新引进州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高管、核心科技人员,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八、对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单体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现代农牧业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单体投资在3000万以上(含3000万元)项目取得项目贷款,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扶贫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基准贷款利率,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贷款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九、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由州、县市政府共同筹集并与甘肃金控甘南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共管账户(州级财政筹集2000万元,每县市1000万元)。(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政府金融办、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甘肃金控甘南融资担保公司负责)
十、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享受“三区三州”企业上市“即报即审、即审即发”绿色通道特殊政策,并由企业注册地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补。(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金融办、州财政局、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十一、对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自项目动工之日起24个月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入)超过5000万元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按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上限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自然资源局、州财政局、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十二、对鼓励类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其主营业务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的奖励。(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十三、对鼓励类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对企业法人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十四、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按总投资额的5‰,由项目所在地财政给予前期经费补助,项目开工后一次性拨付。(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十五、对赴国外或国内参加重点展会的企业,由组织参展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参展、布展分别给予10—15万元和5—10万元的经费补助。(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十六、省内外高级专业人才在甘南创办科技创新基地或科技企业,科研成果转化成招商引资合同项目的,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重点扶持。(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十七、对甘肃籍在外企业家回甘南创办鼓励类产业企业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按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回归创办总部经济的,由州县市在产业园区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并享受园区政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十八、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和上市公司在甘南投资的,且对县域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州县市政府制定“个性化”扶持措施。(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落实)
十九、州、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争取各类政策性配套项目和资金,加快生态产业园区建设,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水、电、路、暖、网、气、员工公寓等基础设施配套,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产业项目,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按照单位职能分别负责)
二十、企业引进的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州内落户,与州内居民在医疗、养老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企业引进的人才,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选择企业所在地任意一所公办学校就读,与甘南州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参加高考的按省、州考试招生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人社局、州教育局分别负责)
二十一、对招商引资企业,由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甘南办字〔2020〕41号)和县市政府共同颁发“招商引资企业”证牌,规范招商引资企业管理,保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
二十二、单个项目符合两条以上奖励条件的情形,按最高额度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十三、本措施适用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由甘南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