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来源:潜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6-18 11:40:09 阅读量: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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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工业项目分类和准入门槛。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绿色环保的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一事一议”项目,一般项目按合同履约后依照本办法享受优惠。

(一)一般项目标准。

1.工业园区新建化工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下同),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年亩平税收不低于8万元;或者总投资额低于1亿元高于5000万元(含本数),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年亩平税收不低于10万元。

2.工业园区新建化工以外工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年亩平税收不低于8万元;或者总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高于3000万元(含本数),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年亩平税收不低于10万元。

3.其他区镇处新建工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亩均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年亩平税收不低于8万元。

4.租赁闲置厂房不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化工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年上缴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其他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年上缴税收不低于8万元/亩。

(二)“一事一议”项目标准。

对以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措施另行议定。

1.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产业链龙头企业、标杆企业投资项目、“四新”经济项目以及“新基建”项目。

2.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4亿元、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年亩平税收不低于12万元的新引进工业项目。

3.亩均投资达到200万元、年亩平税收不低于20万元的新引进工业项目。

第二条  土地供应支持。通过我市项目落户相关会议的工业项目,依法享受土地价格优惠,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给,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招商服务中心)

第三条  新增投资奖励。对于新增建设用地合同约定投资在100万元/亩(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最高100万元/亩投资的6.6%给予新增投资奖励,用于该项目建设。新增投资奖励在项目建设完工和投产达效经第三方审核验收后,分两期按70%、30%的比例奖励投资方,“一事一议”项目同此方式兑现新增投资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厂房租赁补助。对于租赁闲置厂房不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引进工业项目,达到约定税收要求的,5年内按企业当年已支付厂房租金(不超过该地区租赁厂房市场指导价)的50%给予租金补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经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

第五条  新增地方财力贡献奖励。新引进的工业企业按合同约定竣工投产后,对其在潜江生产经营产生的市级新增地方财力部分,前三年按100%,后三年按50%给予奖励,支持项目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税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  人才贡献奖励。新引进的工业企业按合同约定竣工投产后5年内,对企业副总以上高管和技术团队核心负责人,将其在潜江工作期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贡献的市级新增地方财力部分100%奖励企业人才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人才办、市税务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生产设备投资补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且新购生产设备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在按合同竣工投产并经第三方审核认定后,对生产设备给予投资额6%的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800万元;新基建、微电子材料、光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等产业项目,生产设备补助提高到8%,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物流成本补助。新引进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的工业企业投产后,当年上缴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5年,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并购重组奖励。收购并购本市企业,额度达2000万元以上的,在收购并购完成后,按照收购并购金额的3%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外商投资奖励。对新落户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实际利用外资到资情况予以奖励。年内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年内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当年实际到资在1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每1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产业集群发展奖励。对促进我市产业集群发展,购买了市内无产权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纳入地产品目录)的工业企业,当年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按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5年,全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引进企业落地奖励。对引进工业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在项目年入库税收达到合同约定后,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为奖励依据,到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的,奖励标准为1‰;1亿元(含本数)至2亿元的,奖励标准为2‰;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标准为3‰。属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属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重资产建设支持。对落户我市的工业龙头项目,可享受重资产招商政策支持,由政府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提供员工公寓等,企业带轻资产“拎包入住”。(牵头单位:市城投公司、市高新投公司,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支持。符合我省、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市级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范围,确有融资需求的新引进项目,可申请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金融办、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用地围墙外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项目落户地负责,围墙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企业负责。项目用地围墙外的企业专用设施(水、电、专用通道等)建设由企业负责。(牵头单位:市城投公司、市高新投公司,配合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审批服务收费。工业项目落户(注册、立项、供地、建设、验收)审批过程中,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实行“零收费”(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予减免的、代国家和省收取的除外);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清单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实行打包测算,市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落户代办。对新引进工业项目实行代办服务,由项目落户地负责帮助企业办理各种证照、报批手续,协助处理建设、生产经营中的矛盾和问题。对重大项目采取“集中受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全程监督”的运行模式。对纳入招商合同库管理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牵头单位:项目落户地政府、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市招商服务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条款或本市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诚实守信践诺。建立招商引资社会信用管理平台,服务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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