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伍家岗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宜府发〔2017〕19号)精神,结合伍家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工业项目落户奖励
供地类企业。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且在我区注册的供地类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以第三方评估为准)的1%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合作协议期限内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并投产实现效益后1个月内予以兑现。
非供地类企业。对新引进在我区注册、入驻产业园区,且年缴税收不低于200万元的非供地类工业项目:租赁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自用的,自租赁之日起,连续3年按照产业园区年度租金的100%进行补助;购置、自建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自用的,参照相关产业园区相同面积房屋年度租金价格100%,连续3年给予房屋补助。以上租金补助,总额不高于企业缴纳税收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落户奖励
供地类企业。对新引进在我区注册、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的供地类现代服务业项目(含商贸、物流、电子商务、资产评估、法律、会计、质量认证、会展、网络信息、文化、康养、旅游等),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合作协议期限内完成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并投产实现效益后1个月内予以兑现。
非供地类企业。对新引进在我区注册、企业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0万元的非供地类现代服务业项目:租赁办公用房,自租赁之日起,连续3年按租金的100%进行补助;购置、自建办公经营用房自用的,参照相同区域相同面积办公经营用房年度租金价格100%,连续3年给予房屋补助。以上租金补助,总额不高于企业缴纳税收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
第三条 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总部企业是指: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国家、省、市大型企业(集团)总部或分支机构,上市公司的省、市总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建安、房地产企业和年纳税300万元以上的其它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和重要贡献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对新引进在本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企业(在本区注册两年以内),自认定之日起,第一年按其缴纳税收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予以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其缴纳税收区级实得财力部分比上年新增部分的25%予以奖励;其租赁写字楼用于办公的,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按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
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公司副总及以上人员),自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之日起,按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第四条 高端人才奖励
对新引进并服务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科研经费和每年5万元工作津贴;对省科协批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与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院士签约的,给予20万元建站经费支持;对新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在伍家岗区投资建设项目并缴纳税收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贷款贴息补贴,以及最高为15万元的创新科研成果转化资助。
第五条 一事一议
对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超过5亿元的产业项目,或对地方经济贡献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2000万元的新引进工业企业,或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投资的优质制造业项目,或新引进的重大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符合本办法不同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期间上级机关有新规定,从其规定。本办法中与《伍家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伍家岗区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宜伍府发〔2017〕2号)文件相冲突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伍家岗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来源:宜昌市伍家岗区招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