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规定》共五章二十一条。其中,投资配套政策涉及用地保障政策、税收支持政策、金融服务政策、人才支撑政策、一事一议政策;投资服务政策包括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集中审批、同步办理,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和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市级领导直接联系制度;政策审定和服务主要是政策审定、兑现和服务的落实。
一、土地供给有保障
1.园区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 第二、鼓励企业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出让年限评估确定。
3.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一年。
4.在城市规划区内,对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布局的转型升级项目,经批准可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
二、 税收征收有减免
1.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云南篇目录的重点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其鼓励类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财政扶持有突破
1.对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由县区(高新区)分别根据项目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部分,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奖补企业,用于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其资金需求列入次年预算安排。
2.投资总额在本政策规定重点产业项目标准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县区(高新区)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对以兼并、收购或其他方式盘活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破产、停产或长期亏损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注入资金(大、中企业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小型企业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县区(高新区)财政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
4.投资者办理其投资所需的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按规定要向国家和省缴纳的费用、非行政服务收费以及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流域的环境保护费除外)。
5.鼓励境外企业来玉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在我市新设投资项目且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企业,市、县区(高新区)按4:6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市级补助资金从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6.对商会(协会)、招商顾问等社会中介及社会人士(不含公务员及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人员),达到本政策规定重点产业投资标准的引资人,按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并形成的投资实物量给予0.5—1%奖励。奖励资金按市、县区(高新区)4:6比例承担。市级奖励资金纳入市招商合作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安排,不足部分从次年预算安排中兑现。
四、金融服务有举措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融资担保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参与重点产业招商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五、人才引进有支撑
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着力引进引领重点产业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对引进到玉溪的院士、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相关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给予办公保障、贷款贴息、资金扶持等优惠,可对其本人及其家属在落户、居住、就医、就学等方面提供专门帮助。各县区(高新区)要制定引得进、留得住的吸引人才政策,对符合条件并经人才领导小组认定的高端人才,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地方留成部分20—80%的奖励补助。
六、一事一议有措施
对玉溪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市投资新办项目可实行特事特办,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可在享受全市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市级统筹、县区(高新区)为主、集中支持”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土地及配套服务等方面通过投资协议(合同)约定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并组织专门班子为其协调服务。
来源:峨山县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