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历下区招商引资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的操作性和规范性,有效发挥政策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 在我区新设立或从区外迁入的企业、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社会化招商主体。
二、相关条款解释
第二条 《政策》中所称的“金融业”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区内新设立或从区外迁入的金融类企业。其中,不适用于《济南市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金融类企业,参照《政策》第三部分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执行。
第三条 《政策》中“入区三年内”是指,企业自办理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变更)次月起,后延三十六个月。在此期间内,以企业年度经济贡献作为奖励依据。
第四条 《政策》中所称的“高级管理人才”、“高层次人才”是指高层次管理人员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五条 《政策》中所称的“个人贡献”是指企业高管在我区缴纳的工资薪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所称的全口径经济贡献是指企业在历下区缴纳的全部税款;所称的“经济贡献”是指区级收入;所称的“地方经济贡献”是指区得财力。
第六条 《政策》中所称的“一次性奖励”、“一次性补助”是指企业入区三年内达到标准后仅享受一次的奖励或补助,自企业达标年度起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各支付30%。
第七条 《政策》中所称的“实缴注册资金”是指自企业入区次月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到账的注册资本,包括货币资本和非货币资本。区外迁入的企业按照迁入前的实缴注册资金认定。
第八条 《政策》中的“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普华永道(PWC)、德勤(DTT)、毕马威(KPMG)、安永(EY);“国际五大商业地产咨询公司”是指戴德梁行、第一太平戴维斯、高力国际、仲量联行、世邦魏理仕。
三、申请流程
第九条 企业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9月15日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准备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初审。申报期7天(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自动顺延),当期未能及时申报的企业可在下一申报期申请。
第十条 街道初审。街道办事处要在企业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审核。初审合格的,将企业申报资料报送至区投资促进局(金融类企业资料报送至区金融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审核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退回企业并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区级复核。区投资促进局或区金融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收到申请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以问询函的形式向区财政局函询申报企业的经济贡献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税务局对企业经济贡献情况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并复函,区投资促进局或区金融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复函,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的奖励项目、奖励数额进行核定。符合条件的,由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招商引资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行联审复核,联审复核后在申请表复核意见栏盖章并形成资金拨付报告;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退回企业并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二条 资金划拨。区投资促进局或区金融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资金拨付报告,将奖励资金拨付到街道办事处进行转移支付。街道办事处在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与申报企业签订招商引资政策协议(附件6),并及时足额向企业支付,对个人的奖励,直接拨付个人账户。
街道办事处在资金到账后及时足额向相关企业支付。两次兑现工作原则上在6月30日和10月30日前结束。
四、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和补助的企业,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用A4纸装订成册,分别在首页加盖公章和多页加盖骑缝章。非初次申请奖励和补助的企业,可只提供具体申请奖项的相关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1.政策扶持申请。(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企业,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置合同、购置发票及付款证明;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企业,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发票及付款证明。
4.申请注册资金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区外迁入企业还需提供注册资金账户近1年银行流水。
5.申请高管人才奖励的,应随其用人单位共同申报,需提供任命文件或职称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工资薪金部分个人所得税年度完税证明。
6.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除上述资料外,不同类型企业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第一类总部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世界500强企业总部、中国500强企业总部、民营企业500强总部、中央企业总部须从相关网站可查询到认定信息或提供同类有效证明。
2.全国性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总部需提供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证明或同类有效证明。
3.总部企业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二)第二类总部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或一级分公司需提供上一级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设立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或一级分公司及履行有关职能的决议。
2.需提供区外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名单,并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境内外上市企业需提供公司上市地监管机构同意发行上市的批复文件或同类有效证明。
4.中国品牌500强企业总部、中国连锁企业100强总部、山东省100强企业总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总部须从相关网站可查询到认定信息或提供同类有效证明。
5.总部企业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三)第三类总部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年度审计报告。
2.各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子(分)公司名单,并附营业执照副本。
3.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子(分)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报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上一级总部出具的年度营业收入证明。
4.企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纳统证明。
5.履行综合管理职能的管理型企业总部提供验资报告。
6.总部企业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四)第四类总部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总部企业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五)金融类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1.金融许可证或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2.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证明材料。
3.金融类企业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
(六)现代服务业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1.履行综合管理职能的管理型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验资报告以及注册在历下区的各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子(分)公司名单,并附营业执照副本。
2.现代服务业企业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
(七)利用外资及社会化招商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1.利用外资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⑵济南市投资促进局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⑶利用外资及社会化招商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5)
2.社会化招商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法人机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⑵与历下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签订的招商合伙人协议。
⑶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报告或说明。
⑷利用外资及社会化招商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5)
五、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区招商引资促进委员会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政策》的指导、实施、管理、督促、检查,对复核意见进行联审认定;区投资促进局负责奖励资金申报、复核以及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奖励资金拨付;区金融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金融类企业申报、复核以及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奖励资金拨付;区财政局负责对企业经济贡献进行核定;区税务局负责协助区财政局对企业经济贡献进行核定;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企业申报资料初审、奖励资金兑现、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监管以及为企业出具在地纳统证明等工作。
六、相关说明
第十五条 申请办公用房补助的企业,将办公用房出租给其母公司或子(分)公司使用,视为自用。
第十六条 《政策》中未列明行业类型的企业,达不到总部企业标准的,可结合贡献情况参照现代服务业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政策》中第二十条规定,不适用于第一条第一类企业(可直接认定总部的企业)、第十五条(“四大所”和“五大行”的房租补助)、第十六条(社会化招商主体的奖励)。
第十八条 《政策》中第十八条规定,不适用于第六条(鼓励引导类金融企业的一次性奖励)、第七条(鼓励引导类金融企业高管的个人贡献奖励)、第十四条(利用外资奖励)。
第十九条 《政策》中第一条所列的履行综合管理职能的管理型企业总部、第十三条所列的管理型现代服务业企业,其注册在我区的子(分)公司不再享受招商引资奖励。
第二十条 根据《历下区招商引资政策(试行)》(历下办发〔2017〕62号)与我区签订入区协议、合作备忘录、合作协议的企业,以及未履行完奖励兑现的企业,继续按照约定履约完毕,年度享受的各项奖励和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三年内未达到标准的,三年后不再进行奖励和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试行。原《〈历下区招商引资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历下招委发〔2018〕1号)同时废止。
来源: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