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简称“双招双引”)工作开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参照省内外有关地区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建立“双招双引”评估落地机制
第一条 招商项目研讨会和联席会为“双招双引”工作的议事和决策机构,受高新区“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负责统筹研究、评定 “双招双引”工作中涉及的项目、人才和机构等事项,负责决策是否落地、落地方式、政策支持等重要事项。
第二条 项目、人才和机构入区时,由商务经济合作局交付第三方评价机构,参考项目、人才和机构的承诺和预期,出具《入区评估报告书》。
项目的《入区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企业信用、产业类别、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经济效益预期五方面。
人才的《入区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产业类别、人才级别、技术地位、带动作用预期、经济效益预期五方面。
机构的《入区评估报告书》应包括机构实力、产业类别、成果预期、带动作用预期、经济效益预期五方面。
项目、人才、机构的有关情况,应符合国家级高新区对于项目、人才、机构的有关要求。
招引责任单位根据《入区评估报告书》和相关政策拟定落地方式、入区合同,上报项目研讨会或联席会研究。
本条所指“机构”,指上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考核范围内的研发平台、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单位。
二、鼓励优质项目、人才和机构落户
第三条 征地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支持。
支持额度,根据项目建设周期的长短进行调整:
项目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建设周期。项目投资合同签订时无用地指标的,项目建设周期从省政府批复用地指标日期起算;项目分期建设的,根据土地指标情况分期计算建设周期,分期兑现支持政策。医药、生物科技等特殊行业的项目,在履行项目进区程序时,由评估机构在《入区评估报告书》中说明建设周期和达产日期。
18个月内完成竣工备案并达产的,支持额度按7%;
18—24个月内完成竣工备案并达产的,支持额度按5%;
24—30个月内完成竣工备案并达产的,支持额度按3%;
30个月以上完成竣工备案并达产的,不再给予剩余的支持政策。
兑现时间节点按开工(开工证办理完毕,建筑物地基开始施工)、主体封顶、竣工备案、第一个纳税年度完成四个节点,前三次按当时已发生固定资产投入(扣除前期已兑现部分)的2%进行支持,第四次按该享受的额度补足。
第四条 购买和租赁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厂房交付起3个月内开业达产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支持;6个月内达产的,按5%给予支持。医药、生物科技等特殊行业的项目,在履行项目进区程序时,由评估机构在《入区评估报告书》中说明装修时限和达产日期,报研讨会或联席会认定后,单独约定厂房交付日期。
兑现节点按开业达产30%(提供第一单纳税发票)、第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70%两个节点。
项目购买的厂房已享受固定资产支持政策的,购买投资不计入上述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对引入的高层次人才,参照高新区有关人才政策给予支持。
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泰山系列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或同等层次外国专家来在我区建立研发平台、工作站等机构,免费提供经营办公场所,具体使用面积、期限由招引责任单位根据《入区评估报告书》提出方案,报招商项目研讨会或联席会审议。
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两院院士、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或同等层次外国专家在我区投资的创业项目,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提供融资补贴,每个项目每年只支持一次,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科技含量较高的,带动作用较强的,成长性较好的,经济贡献较大的,投资规模较大的,或其他经项目研讨会或项目联席会根据《入区评估报告书》研究认定的优质项目、高端人才、高端机构,可由招引责任单位根据《入区评估报告书》,与项目、人才、机构进行效益约定,确定政策与效益对应方案,报项目研讨会“一事一议”,通过后,在投资合同中明确约定,根据效益完成比例兑现支持政策。具体政策有:
1、申请7%以上(含)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2、申请6元/平方米/月以上(含)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3年后,根据项目发展情况,经项目研讨会或联席会认定,可延长补贴期限。申请时,需提供厂房租赁协议书,报商务经济合作局备案。
3、申请地方贡献奖励。其中,年度地方经济贡献100-500万元的项目,奖励不超过经济贡献的三分之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奖励不超过经济贡献的二分之一。
4、申请100万元以上(含)的落户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为3年。3年后,根据项目发展情况,经项目研讨会或联席会认定,可延长补贴期限。
5、申请其他与效益对应的支持政策。
第七条 《财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对应上述政策,相应加大扶持奖励力度。其中,特殊项目,可参照第六条执行。
三、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招商引资、招才引智
第八条 鼓励区内企业增资扩能。支持区内企业在完成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内容之后,盘活现有土地、厂房和办公场所资源进行扩能或引进新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按新入区项目给予认定、支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新。企业申报的国家级、省级平台机构,纳入上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考核范围的,根据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奖励政策给予1:1配套奖励,只奖励一次。
企业新申请取得药品生产注册证、二类以上医疗器械生产注册证的,或其他相同层级许可、认证的,按研发投入的4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承担省级以上科研专项并通过验收的,按研发投入的4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参加观摩等活动需要,进行基础设施配套提升的,按实际投入的80%给予支持,由帮包部门上报项目研讨会或联席会批准后,参照现有的优惠政策兑现流程办理。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上一年度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2万元/ 100万美元进行支持。“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出口额,按3万元/100万美元进行支持。同一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
新设立的自营进出口企业,且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开办费支持。属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同时享受上一款支持政策。
本条支持政策为上级商务部门下发的出口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列支。企业进出口额、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一带一路”沿线出口额,按照聊城海关、市商务局汇总的进出口数据,由高新区商务经济合作局盖章确认。
四、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第十一条 落户补贴。经认定的国家及区域性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及以上的,补贴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3~5亿元(含3亿元)的,补贴3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1~3亿元(含1亿元)的,补贴1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1亿元的,补贴50万元。落户补贴资金在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后,3年内视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和合同约定分别按30%、30%、40%比例兑现。对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和重大总部项目,视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和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可相应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开办费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项目,可相应提高开办费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 办公场所补助。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根据项目实际经济贡献,经认定后给予三年期全额租金补助。在区内新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在区内自建或整栋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扶持政策另行约定。
第十四条 注册资本达不到5000万元而经济贡献较大的公司,或者经济贡献较大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可享受一定额度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办公场所补助,具体额度视其经济贡献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对经济贡献大、科技实力强的总部企业高管团队,可实行本政策第六条。
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参照聊高新区管办发〔2017〕45号,纳入《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考核范围的,经项目研讨会或联席会研究,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五、实施双招双引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 对投资项目引荐单位实行奖励。
内资项目省外投资5000万元以上、外资项目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对其引荐单位按照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引进的重大服务业、金融业、总部机构第一年度对地方贡献200万元(包括)以上的,按照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给予奖励,只奖励一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对人才、平台引荐单位的激励政策另行制定。
本条所指引荐单位是指第一时间将外来投资者、高校院所、各类人才介绍到我区进行考察并促成投资、合作的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园区运营机构、中介机构和自然人)。项目及引荐单位的认定由商务经济合作局提报项目研讨会通过。
六、政策的执行、监督
第十八条 本政策适用于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中签订的入区投资合同。引用时,须根据《入区评估报告书》进行效益约定。原则上,按照效益约定完成的比例兑现相关政策,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其对高新区的地方经济贡献。科技含量较高的,带动作用较强的,成长性较好的,经济贡献较大的,投资规模较大的,或其他经项目研讨会或项目联席会根据《入区评估报告书》研究认定的优质项目、高端人才、高端机构,可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本政策认定的支持、奖励、激励,按照高新区现行“两会一考一流程”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本政策支持、奖励、激励的项目、人才、机构和引荐单位,有义务接受高新区有关部门对支持、奖励、激励事项的监督、审计、函询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管理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支持、奖励的项目、人才、机构,在约定期内迁离高新区的,收回支持和奖励所得。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明材料和支持、奖励、激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有关部门有权责令退回相应所得或采取相应法律手段,并记入高新区信用档案。
七、相关解释
本政策所指的项目、人才、机构、总部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上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考核要求。
本政策所指的固定资产投资额,需提供市外股东出资证明,且市外股东出资证明须大于在高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项目评价第三方机构由商务局招标确定,向高新区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除明确规定高新区配套支持的,本政策与上级、区内出台的其他相关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各级、各单位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单位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切实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聊城高新区促投资稳增长9条政策措施(试行)》(聊高新区管办发〔2016〕58号)、《聊城高新区关于租赁工业标准厂房的优惠政策》(聊高新区管发〔2014〕69号)同时废止。
本政策措施由商务经济合作局会同经贸局、政工部、财政局、各招商责任单位等负责解释和实施。
来源:聊城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