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道里区“两部六区”战略,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引进优质项目,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全力培育和发展新动能,鼓励重点产业集聚、升级、高质量快速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道里区重点产业发展定位的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企业、机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且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本区重点产业定位为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新经济产业、金融产业、先进制造业等。
第三条 落户扶持条款
(一)新设立的内资重点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资金扶持。
(二)新设立的外商直接投资的重点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资金扶持。
(三)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定位的重大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强度和对本区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对省、市、区产业发展有重大牵动性的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四条 高管人才扶持条款
(一)符合本区定位的重大项目,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人才住房的,按条件给予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月的人才住房扶持,住房原则上不超过2套,期限不超过3年。
(二)区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中,对不超过5名核心团队成员按个人所得税区财政入库金额100%的奖励,享受年限不超过5年。
(三)重点项目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来本区进行创新创业,在办理落户手续、职称评定、医疗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重点项目企业的引进人才、管理人员在道里区自主入学入园(公办)政策。引进人才及管理人员子女(含孙子女)起始年级入学入园者,由道里区教育局尊重人才意愿安置其子女入学入园;非起始年级需转学者,根据学校学位情况兼顾人才意愿,由道里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安置到区优质学校(幼儿园)就读。同时,对重大产业项目引荐人子女的入学事宜,予以同等待遇。
(五)有特殊贡献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第五条 新经济产业扶持条款
本办法扶持的新经济产业是指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绿色低碳、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同时,包括其他新技术、新模式、新产业等方面项目。
(一)经认定的新经济企业,入驻新经济产业园区或自行租赁办公用房,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房屋租金补贴。
(二)租赁厂房开展与新经济产业相关的生产研发制造企业,可按其年度厂房实际租金金额的50%-100%,视实际情况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厂房租赁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享受房租扶持期间不得转租和改变用途。
(三)成长性好的新经济产业项目,由道里区政府平台公司在股权投资或风险投资方面予以支持。
(四)在道里区行政区划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和对有特殊贡献的新经济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六条 总部经济扶持条款
本条款所指的总部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其中区外公司不少于2家;年度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营业收入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企业总部。
(一)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含区域结算中心),连续3年按照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扶持。
(二)大型总部企业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具体为自开业一年内,视资金到位和企业的经营情况,给予首年全额房屋租金补贴,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平方米。
(三)大型总部企业自行购置办公用房,自开业一年内,视资金到位和企业的经营情况,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扶持,分3年支付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四)有特殊贡献的总部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
第七条 金融企业扶持条款
本条款适用于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均在道里区的以下企业:
(一)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汽车金融公司等持牌类金融机构;
(二)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第三方支付、金融后台服务等金融科技研发和金融服务企业;
(三)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
(四)经道里区政府认定的其他机构和组织。
对新增各类金融企业给予下列资金扶持:
(一)对在道里区新设立或搬迁至道里区、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新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或总部拨付的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对在道里区新设立的金融要素交易市场(经国务院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正式运营后最高可以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四)对在道里区新设立或将总部迁至道里区、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可向区政府申请企业发展金扶持,扶持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总额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50%,扶持期限最高不超过三年;其中针对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年纳税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全国性法人总部,可根据其年纳税额对区级地方财政贡献情况,最高给予其区级财政贡献金额的60%作为企业发展金。
第八条 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其他产业项目可参照上述条款予以扶持。
第九条 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新三板挂牌,香港联交所上市;以及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等境外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挂牌交易的企业,可根据对区级财政的实际贡献,在省市扶持的基础上,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匹配扶持。
第十条 扶持资金由道里区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政策,扶持企业发展。
(一)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行为,对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并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报扶持资金资格。项目因故中止(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或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区财政局将收回全部扶持资金。对违反本办法及政府与企业协议约定的企业,区政府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扶持资金的申请。企业提交资金扶持申请,需明确依据的相关文件(条款)、申请资金额度和资金用途。区企业和投资服务局负责按本政策核定上报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对“重大牵动性的大项目”、“重大项目”资金扶持事宜开辟绿色通道,兑现额度和时间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哈尔滨市道里区重点产业项目招商引资扶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企业和投资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