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市保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

来源:保康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5-28 12:00:57 阅读量: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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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适用政策

1.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文化旅游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形式供应旅游建设用地。

2.在符合产业用地政策和用地规划的情况下,对最高年限出让,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工业(含现代农林深加工)企业,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但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且余款在一年内缴清,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3.鼓励企业选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实行工业(含现代农林深加工)用地“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供应方式,租赁期5年至10年,租赁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采取招标拍挂牌方式供地。租赁企业稳产达效达到供地标准时,可以根据租赁企业申请改变用地方式,将租赁企业土地使用权按照协议方式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基础设施补助

4.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旅游类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林深加工项目,给予水、电、路等相应基础设施配套,配套至项目规划红线外。

5.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旅游类项目,将旅游企业上缴省财政植被恢复费返还县级部分的80%支持其在项目区内进行绿化和生态修复,企业编制绿化方案报林业局审批,实施后财政、林业两家审核验收后奖补到位。

6.对新引进投资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基准地价3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达到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基准地价7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7.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的现代农林深加工项目,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基准地价3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三、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8.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旅游类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9.对固定资产投资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达到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

10.对2年内建成投产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的现代农林深加工项目,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四、厂房租赁补助

11.鼓励企业对园区内现有闲置厂房采取“先租后买”形式轻资产建设项目,对年度新增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现代农林深加工项目,在园区内租赁厂房的,按其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连续3年每年最高50万元的租金补助。

五、其它支持政策

12.鼓励农业企业转型发展旅游业,被列入县重点培育的农业融合旅游项目,按照旅游设施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镇、村连线连片种植观赏性强的经济作物面积达到300亩以上,且配套建设游客接待设施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13.鼓励工业企业转型发展旅游业,被列入县重点培育的工业融合旅游项目,按照旅游设施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14.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的旅游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15.对固定资产投资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达到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以上、合同约定的考核期内年度亩均税收达到约定标准的工业企业,企业投产后,前3年按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给予等额奖励;后3年按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50%给予等额奖励。

16.到县内投资生态农林产业的企业,在基地建设方面享受有关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在加工方面享受“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创建奖补政策;在营销环节享受特色产业营销支持政策、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政策;在基础设施方面,享受高标准农田配套建设政策;在争取国家和省政策方面,优先支持重点项目申报。

17.对新获得国家级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级农业(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8.新获得“中国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9.中介机构引荐投资项目到县区域内,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 县政府支付中介机构佣金,佣金最高不超过30万。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支付;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态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支付;新引进年度新增地方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按照年度实际到位新增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3%给予一次支付。

20. 对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产业带动性强、地方贡献大的项目,以及购买“僵尸企业”或低效闲置资产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扶持。实行“一事一议”的项目,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补助。

来源:保康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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