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国际合作创新区建设,进一步推动武汉中德国际产业园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1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武政规〔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蔡甸区以独立法人注册的制造业德资企业(含德资独资、中德合资、中德合作经营企业)。
第二条 落户支持
对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币种)以上(含)的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年内,按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用地(用房)支持
(一)对购买土地自建厂房的企业,按所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二)对年度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累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在区内购买工业厂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自用的,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在区内租赁工业厂房自用的,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价格(不含水电、物业及其他税费)的6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单个企业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补贴的厂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
第四条 财政贡献支持
对年度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以下的企业,连续3年给予区级财政贡献50%的奖励;对年度财政贡献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自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起,连续5年给予区级财政贡献50%的奖励。单个企业总奖励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五条 投资支持
对建设有效期内(时限三年)固定资产投资(仅包括自建厂房、新购生产设备)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区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同时积极协助企业向省、市申报相关支持政策。企业享受补助后5年内不得将生产性设备变卖转售。
第六条 金融支持
对年度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累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企业,在蔡甸区内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的,给予实际支付利息30%的贷款贴息。利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最新一期5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单个企业当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连续贴息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高管人才支持
(一)自企业第一笔注册资本金实际到资之日起连续5年,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在公司实际工作不足一年(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为依据)的高级管理人员,不享受此奖励政策。单个企业最多奖励10人。
(二)自企业落户起连续3年,对企业人才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价格(不含水电、物业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租赁住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人。单个企业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具体调整按后续通知执行。
(二)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在武汉中德国际产业园落户的其他外资企业需参照执行本办法的,应视企业实际情况经区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后执行。
(三)诚信守诺。申报支持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承诺至少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蔡甸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企业违反承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将视情节轻重,追回已经发放的支持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并纳入失信名单。
(四)守法守规。本办法奖励企业需符合我区环境影响、安全评价相关规定。对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社会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视情节轻重,暂缓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五)就高不就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区内另出台优惠政策和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
(六)本办法所指区级财政贡献标准及财政贡献奖励均不包含个人所得税及交易性税收。企业年度财政贡献以区税务部门入库数据为准。
(七)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企业应当依法向统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实施前发生的项目按当时的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
来源: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