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产业招商落地年”行动,鼓励没有载体平台和项目用地的镇(街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荐优质产业项目到其他镇(街道)、工业园区和通用厂房签约落户,充分调动全区招商引资积极性,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高要区各镇(街道)招商引资鼓励办法》如下:
一、各镇(街道)异地引进项目所指的范围及其确认。范围是:高要区行政区域内的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相互介绍引进的优质项目。确认手续是:由引入方先向区招商委办公室(区招商局)申报登记确认,然后由区招商委办公室(区招商局)介绍到全区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通用厂房内落户。
二、异地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各镇(街道)每年要引进落户其他镇(街道)、工业园区(含通用厂房)的合同项目不少于1个。(异地引进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市政基础设施、平台类、基金类和资源类的项目,若产业项目中包含有房地产、市政基础设施、平台类、基金类和资源类子项目,该类子项目的投资额不纳入统计)
三、招商引资项目投资额分成。异地引进的项目,投资额实行引入方和落户方按5:5(即项目引入方占50%、落户方占50%)的比例分成,纳入每年各镇(街道)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统计。先由项目引入方负责统计,并报区招商局,再由区招商局按5:5的比例分成到双方。每多引进一个项目落户到其他镇(街道)、工业园区(含通用厂房),招商引资年度考核加1分,加分上限为5分。
四、招商引资项目工业产值分成。异地引进的项目,其产生的工业产值,实行引入方和落户方按5:5(即项目引入方占50%、落户方占50%)的比例分成。先由项目落户方负责统计,并报区工信局,再由区工信局按5:5的比例分成到双方。
五、招商引资项目税收分成。异地引进的项目,其产生的主营业务税收(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实行引入方和落户方按5:5(即项目引入方占50%、落户方占50%)的比例分成。按税法属地征管原则,由项目落户方所属的税务机关征收,再由区财政局按5:5的比例分成到双方。
六、招商引资项目外资分成。异地引进的外资项目,从境外成功注资到高要区并纳入商务部门统计口径的,其产生的实际吸收外资,实行引入方和落户方按5:5(即项目引入方占50%、落户方占50%)的比例分成。先由项目落户方负责统计,并报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再由区工信局(区商务局)按5:5的比例分成到双方。
七、为确保引进项目质量,各地引进落户到全区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通用厂房内的项目需符合《肇庆市制造业招商项目遴选评审办法(试行)》、肇庆市其他产业类准入门槛以及落户地产业发展要求,并通过市招商委员会遴选或备案。遴选备案工作由项目落户方牵头、项目引入方配合共同开展。
八、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要区各镇(街道)招商引资鼓励办法〉的通知》(高府办〔2017〕2号)同时废止。
来源: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