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关奖励(补助)实施细则

来源:桃江县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1-05-20 14:40:03 阅读量: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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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桃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桃政发〔2019〕8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奖励(补助)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在我县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且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守法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奖励(补助)标准

1. 对落户工业园区的新引进工业类用地建设项目,在项目投产后5年内,纳税强度在5—8万元/亩/年(含5万元/亩/年)的项目,每年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中县级所得部分60%的等额资金作为财政奖补奖励给企业(扣除税务部门征收手续费后);纳税强度超过8万元/亩/年(含8万元/亩/年)的项目,每年以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中县级所得部分100%的等额资金作为财政奖补奖励给企业(扣除税务部门征收手续费后)。(主管责任单位:各工业园区)

2. 对落户工业园区,且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租赁标准化厂房的新引进项目,投产后前两年年度纳税分别达到30元/平方米、50元/平方米,租金全免,第三年年度纳税达到70元/平方米,租金减免50%; 任一自然年度纳税达到200元/平方米/年的(其中租赁单层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年度纳税达到280元/平方米/年),当年租金全免。(主管责任单位:各工业园区)

3. 对购买政府投资的标准化厂房新入园工业企业(包括办公楼、宿舍楼),一次性给予购买总价的10%补贴优惠,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主管责任单位:各工业园区)

4. 对新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扶持额度为除税费外超出该地段同类性质用地基准地价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主管责任单位:各乡镇或园区)

5. 对新引进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产业化项目,自缴纳税收年度起前5年,按实际缴纳税收中县级所得部分的100%给予等额资金扶持(扣除税务部门征收手续费后)。(主管责任单位:各乡镇或园区)

6. 对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引进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制造业产业项目,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年内,在注册资本限额内(下同),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增资扩大产能的制造业企业,当年新增注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自领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内,增资部分每到账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主管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7. 对新搬迁落户本县园区的工业企业实行搬迁费补贴,补贴以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物流费用为准,企业凭物流规范票据经审核据实结算,每家企业搬迁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主管责任单位:各工业园区)

8. 对新引进的入园工业制造类项目,投产后年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内、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5%给予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财政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累计补贴5年。(主管责任单位:各工业园区)

9. 对当年工业增加值与税收增长均高于全县GDP增速且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企业高级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收入,县财政按其在本地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100%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按其在本地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的80%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主管责任单位:县科工局)

10.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级出台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新入园工业企业自建标准化厂房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零收费;自建生活用房和办公用房只收取人防费。具体操作上,投资商依据投资合同相关约定以及规划许可等,按非税收入缓减免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执行。(主管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

第四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

1. 每年12月10日前,符合奖励政策的相关企业按奖励(补助)的不同类别整理相关资料向主管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如下:

⑴填写《桃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关奖励(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⑵根据本实施细则明确的不同类别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每年12月31日前,各主管责任单位收集、整理、核实各扶持企业的相关申报材料,按奖励(补助)类别审核盖章后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递交申报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二)核查

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

(三)公示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后,在桃江公众信息网上公示7天。

(四)审定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后的申报资料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五条 对于落户园区的项目,所涉财税奖补、扶持资金由园区负责奖励到位。对落户园区以外的项目所涉财税奖补、扶持资金由县、乡两级财政负责奖励到位。

第六条 奖励政策每单项内不重复计奖。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其他不适合奖励情形的企业,不纳入扶持奖励范围。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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