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境内外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的集聚,加速承接产业转移,打造“工业强市主阵地,高质量发展增长源”,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所指投资包括:通过新办、并购重组等形式,在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并依法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导则所指工业项目或工业企业不包含矿产资源开发、住宅类房地产、加油站、加气站以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PPP类项目。对食品医药健康、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及新材料等产业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
第四条 执行本导则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互利共赢等原则。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征地新建类工业项目、总部经济项目、租赁厂房类工业项目等在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基础上,具体扶持政策可咨询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0564-3630705。
第六条 并购重组工业项目或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支持发展、双向约束”原则,经开发区工委管委集体决策,实行“一事一议”。
第七条 企业如约建成投产后,可享受开发区发改、经贸、科技、商务等部门产业发展支持政策。
第三章 园区服务
第八条 对入驻开发区的各类新办企业,由开发区管委指定专人牵头联系,跟踪服务;对重点新办企业,由开发区管委领导牵头组建工作协调组,为投资者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第九条 开发区为新办企业提供规划红线外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汽)、排污、通讯等配套设施,并预留相关接入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企业工商注册地址、纳税归属地、统计关系均在开发区是申报奖励补助补贴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导则适用新项目,不溯及既往,与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若有冲突,以本导则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导则由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六安开发区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