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试行)

来源:芦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5-14 11:00:19 阅读量: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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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支持在芦投资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统计的以下产业项目:

1.特色农业。农产品(含中药材)基地建设(具体补助标准参照当年特色产业奖补办法)。

2.新型工业。新型纤维制造、功能性包覆纱、织布、绿色印染、纺织品生产及相关配套产业、纺织机械制造、新材料、农产品(含中药材)加工、电子信息等绿色产业项目。

3.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含康养)、农旅融合、现代物流、大数据、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商贸服务、新经济、教育、卫生等鼓励类服务业。

第二条 申请本政策激励项目需满足以下投资条件: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及以上的工业项目,其中农产品(含中药材)加工项目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及以上;单期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含)及以上的服务业项目,且商服项目建成后投资方需自主经营或自持面积达到8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含)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

第三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当年结余滚存,不足部分由财政统筹补足。引导资金用于符合本政策的各类招商奖励和企业扶持。

第二章 投资补贴政策

第四条 对新引进农产品(含中药材)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按照3.2万元/亩一次性进行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按照6.7万元/亩一次性进行补贴;收购盘活僵尸企业,达到本条规定的投资强度,按照补贴标准的50%执行。

第五条 对新引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按照3.2万元/亩一次性进行补贴;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250万元/亩,按照6.7万元/亩一次性进行补贴;收购盘活僵尸企业,达到本条规定的投资强度,按照补贴标准的50%执行。

第六条 对新引进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及以上的电商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及以上的餐饮娱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主题酒店或康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城市综合体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投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厂房支持政策

第七条 符合条件享受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的企业租赁政府现有的标准厂房或民营企业原有的闲置厂房,自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3年内,按照实际缴纳租金的50%进行补贴,一年一补。若租赁民营企业原有的闲置厂房租金超过政府现有标准厂房租金的,参照政府现有标准厂房租金进行补贴。

第八条 对新引进工业企业承诺三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项目可实行厂房代建。县属国有企业代建厂房后,企业可租可购。入驻企业与县属国有企业签订租赁协议的,前两年按实际缴纳租金的100%进行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实际缴纳租金的50%进行补贴。租赁期内或租赁期满,入驻企业可依法优先购买。

第四章 经费奖补政策

第九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从实际投运之日起,前2年按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100%给予经费支持,后3年按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条 对在芦山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2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在市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2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在市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在市级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上,再奖励3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鼓励投资者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的优良资产,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重组。兼并重组后在本县注册经营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从申报缴纳首笔税款(不含扣缴)起3年内,按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给予经费支持。在芦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将股权交易产生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30%,用于支持企业在芦新上项目的扩大再生产。

第十二条 引导并支持新经济发展。

(一)企业总部注册地迁至芦山的奖励。芦山企业异地“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芦山并纳税的,或市外上市企业将公司总部迁至芦山注册并纳税的,前3年分别按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40%、30%给予经费奖励。以后年度按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20%给予企业办公总部与注册总部之间的往来行政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扶持新经济发展。对新引进的新经济,按其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给予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标准为: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500万元(含)以内的,按40%进行扶持;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50%进行扶持;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10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按60%进行扶持;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70%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 对工业企业产业链转移给予扶持激励。在芦山境内新注册产品销售的流通企业或对将产品销售链条转移到芦山结算的工业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起连续三年,按其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予以奖补。

第十四条 对新引进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产品外运物流成本占生产成本比重超过15%且符合本政策支持范围的工业项目(不含能源化工项目),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物流费用总额的1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第五章 产业集群发展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本县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县生产制造的产品,对当年采购县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累计额800万元及以上的我县企业,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对配合我县新引进上下游配套协作项目的本县企业,根据新引进配套协作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30%给予奖励,从建成投产并实际缴税后连续3年,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优先发展的产业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支持纺织产业项目发展。推动《雅安市水电消纳产业示范区建设试点方案》落地落实,新增纺织产业项目全年平均电价按0.35元/千瓦时结算。

第十八条 支持大数据产业项目发展。新增大数据产业全年平均电价原则上按0.34元/千瓦时结算。

第十九条 支持现代物流产业项目发展。

(一)物流企业实现年度地方经济新增贡献达到50万元及

以上的按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20%给予经费支持,次年兑现。

(二)鼓励在芦注册企业实现外贸转型升级和外经贸创新发

展以及开拓国际性市场。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技改研发、物流或

开拓国际性市场经费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发展。

(一)支持新创建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5A级旅游景区、五星级饭店等由文化旅游部直接评定的旅游品牌补贴,自获得批文起,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自获得批文起连续三年,按照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给予项目经费支持(复核未通过则停止支持)。对新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旅游企业、重点项目、重点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支持旅游商品(纪念品)研发、生产补贴。投资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新建旅游商品(纪念品)研发、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旅游商品(纪念品)研发、生产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具有一定集聚功能的旅游购物专业市场,经主管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支持自驾旅游营地补贴。投资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新建自驾旅游营地,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自驾游营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七章 金融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企业,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提供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担保贷款。

第二十二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建设期在芦山金融机构的贷款(最高2000万元,含2000万元)按企业贷款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单个项目三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章 招商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创新招商举措,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鼓励各类商协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创投公司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来芦山投资建设的可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社会引资人的奖励标准: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并正常纳税的,可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到位的2‰奖励社会引资人,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元。自企业资金实际到位并依法实现正常经营后,兑付奖励总额的20%,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超过奖励总额后,再兑付80%。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大集团来芦投资的社会引资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如有芦山县属国有企业参股或控股大集团且在芦新设企业,经外来投资方认可,社会引资人有权在新设企业有偿取得不超过5%的股权。

第九章 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简化审批流程,由县行政审批局实行全程代办“保姆式”服务,园区管委会实行“秘书制”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一对一”联系机制。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由县领导“一对一”联系,依法协助企业解决项目建设、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点项目会审机制。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重点项目推进中涉及的土地、规划、环保、融资和水、电、气等重大问题,集中会审,压实责任、限时办结。

第十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业主须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项目强度、内容、规模、进度和退出情形。协议均要约定不得以本协议进行非法集资。协议作为各类资源配置、优惠政策兑现的依据。

第三十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促进投资法律法规的,从其规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和其他行业部门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现代服务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为项目的自营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投资补贴政策外,其他叠加享受的政策优惠不得超过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

第三十一条 投资补贴申请年限为自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

第三十二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的奖补资金在次年第一季度向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进行申报(落户园区外乡镇<街道>的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县经信商科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体旅局、芦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统计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原则上第二季度兑付。

第三十三条 享受本激励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或个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其在芦山设立并正常经营期限不得少于10年。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新经济,享受奖励补贴政策后,5年内不得迁出当地,中途搬迁应退还所有扶持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凡当年涉及环境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事故、欠缴税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不予奖励。企业未完成招商协议约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经营目标或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必须为企业征信系统诚信企业,黑名单企业不予兑现扶持政策,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套取骗取扶持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须全额退回所得,并按当前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退回及支付利息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其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并依法追缴。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所涉及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性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十八条 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政策不明晰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过失或错误,但符合决策程序,未谋取私利且无主观故意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补贴资金,在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第四十一条 本政策执行期间,《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芦委发〔2019〕2号)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执行,与本政策有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政策由芦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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