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7〕70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策调节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发〔2020〕4号)精神,健全完善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招大引强,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促进工业招商引资政策
1.新落户企业奖励。对新引进的符合肥西县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按期开竣工,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照当年度对本县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予以奖励;自投产之日起第四年到第五年,当年度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或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
2.新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新引进符合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规定的工业大项目,经县政府“一事一议”后,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0%的投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3.特色园区运营补助。对特色园区运营企业,自运营起五年内,园区主导产业规上工业、规上服务业企业10家以上或运营方股权投资园区内企业10家以上,且园区当年度亩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运营补贴200万元;当年度亩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5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00万元。
4.盘活低效企业补助。对采用直接购买、增资扩股或兼并重组等方式有效盘活低效企业并用于工业生产,企业实际投资总额(包括交易总价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生产设备投入不低于实际交易金额30%,按照交易总价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并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补助。
二、促进建筑业招商引资政策
5.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落户奖励。对在我县新注册的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并享受总部(楼宇)经济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励政策。在我县新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拥有多个类型或多项资质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奖励。
三、促进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政策
6.总部(楼宇)经济落户奖励。对经审核认定的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50万元。其中,对符合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规定的总部经济大项目,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新引进的总部(楼宇)经济项目,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1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照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予以奖励;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可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扶持。对新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五年内按在我县的个人贡献给予生活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对高管子女在我县入学优先给予解决。
7.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给予一定补助: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的每年补助12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每年补助600万元。对上述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按在我县的个人贡献给予生活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对高管子女在我县入学优先给予解决。
8.互联网与大数据产业落户奖励。对在我县新注册的年网络零售额在1亿元以上的电商企业、年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服务外包执行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或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软件与互联网、大数据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150万元。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当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奖励。对新引进的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及运营企业,建设或租赁电商产业园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且新入驻年网络零售额亿元以上电商企业达5家以上的,自运营起五年内,每年给予500万元的运营补助。
四、促进现代农业招商引资政策
促进现代农业招商政策按《中共肥西县委办公室 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促进设施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肥西县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肥办〔2020〕10号)执行。
五、促进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9.外资企业落户奖励。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合同外资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省商务厅认定的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对存量外资企业新增合同外资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省商务厅认定的外方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促进招大引强奖励政策
10.大项目引荐奖励。对引荐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新兴产业类招商项目(地产类项目除外)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给予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含3亿元),分期累计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含5亿元),分期累计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20亿元(含10亿元),分期累计奖励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0-50亿元(含20亿元),分期累计奖励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0-100亿元(含50亿元),分期累计奖励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分期累计奖励300万元。对引荐教育医疗、民生服务等公益性重大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奖励。
七、附则
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带动性强的特别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可给予本政策之外的“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配套)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与上级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已享受上级政策的,县级按差额给予补助。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来源:肥西县政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