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6日,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我县印发了《芦山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试行)》(芦府发〔2020〕2号),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研究制定《芦山县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激励政策》)的背景
我县2017年5月印发的《芦山县鼓励投资暂行办法》(芦府办〔2017〕33号)已于2019年6月失效。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保证33号文件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同时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以更好的优惠政策和投资环境吸引各地投资者来芦投资,现阶段必须制定一部普惠性鼓励投资政策,为实现招大引强而统筹配置资源及时提供决策条件。
二、《激励政策》制定的依据
(一)《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雅府发〔2019〕14号);
(二)《中共芦山县委 芦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芦委发〔2019〕2号);
(三)各县区的政策。
三、《激励政策》主要内容
《激励政策》共有十一章42条,主要内容涉及总则、政策支持、招商奖励、营商环境、政策兑现、附则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重点支持的产业类别和支持条件,以及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来源、用途。
第二章投资补贴政策。对新引进农业(含中药材)、工业,固定资产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后可享受相应的投资强度补贴,盘活僵尸企业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也可享受相应的投资强度补贴。对新引进的不同类别的服务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投资额享受实际投资总额5‰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厂房支持政策。针对租用政府所有的标准厂房、民营企业闲置厂房和厂房代建方面的补贴和优惠进行了表述。
第四章经费奖补政策。分别对税收、外资、收购兼并、总部经济、新经济体、产业链条转移(贸易公司)、物流方面的奖励和补贴进行了表述。
第五章产业集群发展奖励。第15条县内企业采购,参照民营经济24条政策中的条款,采购额累计达到8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激励政策》施行之日起,有新增采购的企业,按新增采购额的0.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16条本县企业新引进上下游配套协作企业的,在新引进企业实际缴税后的连续3年,按新引进企业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30%给予引进该企业的本县企业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优先发展的产业支持政策。第17、18条是针对纺织产业和大数据产业的优惠电价,第19条是针对物流产业项目的奖励,第20条是针对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奖励。
第七章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支持较之前的33号文件有了较大提高,企业通过担保公司的贷款从2000万元提高至8000万元。
第八章招商奖励政策。23条规定了享受范围,24条明确了奖励额度,引进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分批兑现,自企业资金实际到位并依法实现正常经营纳税后,兑付奖励总额的20%,企业对我县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奖励总额后,再兑付80%。25条,规定的有县属国有企业入股,可有偿取得不超过5%的股份。
第九章优化营商环境政策。对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采取保姆式、秘书制服务、“一对一”联系机制、建立重点项目会审机制。
第十章政策兑现。明确了政策兑现的依据、申请部门和期限、不予奖励以及退回奖励的情况。第30条中规定,除投资补贴政策外,其他叠加享受的政策优惠不得超过企业对我县经济的新增贡献。第31条投资补贴申请年限为自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
第十一章附则。明确了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项目的标准、免责条款、政策有效期等事项。
来源:芦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