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黄山市休宁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来源:黄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5-12 10:50:12 阅读量: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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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休宁县投资兴业,推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对通过招商引资落户休宁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精致农业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休宁县重点产业招商专项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8000万元/年,可根据年度执行情况予以调整。

第四条 工业项目投资奖励

1.鼓励工业项目入驻休宁经济开发区,对新落户的工业企业,建设用地按照“三通一平”(水、电、路通,场地平整)标准出让,土地挂牌出让起始价8.6万元/亩。从严控制工业项目在休宁经开区外落户,对落户在休宁经开区外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享受土地供应优惠政策。

2.对新建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对落户休宁经济开发区创业园的企业,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开始,一层、二层和三层、四层和五层分别按10元、8元、6元/平方米?月先缴租金,再根据企业租用每平方米厂房年财政贡献额,按100-200(含)元、200-300(含)元、300-500(含)元、500元以上等次,分别给予2元、3元、4元、5元/平方米?月标准进行奖励。创业园职工宿舍按320元/间/月,与企业签约,按年度收取。

4.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含)以上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按照厂房投资额5%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对列入省级导向项目库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含)以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县级工业项目库,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围绕其主导产品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内企业围绕其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企业列入省级节能环保“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省工业转型升级绿色制造导向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节能环保类技术改造项目;或企业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废气和污水治理等清洁化生产项目,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现代服务业投资奖励

1.对投资1亿元以上利用老街区、老厂房、闲置建筑、闲置商业街区等改建为影视、文化创意园区(街区)和投资3000万元以上将我县名人故居、古建筑修建为文化、艺术、旅游景点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实际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不包括以房地产为主的项目和项目中房地产部分)亿元以上的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健康养老、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教育培训、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科技研发等项目,开工当年实际完成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房地产部分)5%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首次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已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保持上年度排名的奖励5万元,位次每提升一位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含多个景区联合申报),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荣获中国饭店金星奖的饭店,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白金五钻级、五钻级、四钻级的酒家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荣获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4.对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县内工业企业旗舰店或电商专卖店年网上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收入达100万元以上、依法申报纳税的,按电子商务销售额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5.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新闻出版广电行业文化产业基地(园区)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新闻出版广电行业文化产业基地(园区)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农业项目投资奖励

1.对新建50亩以上无性系良种茶园项目,给予每亩1000元补助。对建设连片200亩以上茶叶标准园项目,给予每亩500元补助。对建设连片规模100亩以上蔬菜、水果等特色农产品标准园项目,给予每亩500元补助。对建设特色养殖示范基地、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项目,给予每亩500元的补助。对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农技(林业)推广示范基地,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增加3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对新建400平方米以上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清洁化项目,按300元/平方米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清洁化改造项目,按照新设备购置总额的10%奖补。

3.对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营主体,按照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增长量的1%进行奖补。

第七条 引进人才政策

1.对引进符合休发[2016]10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高层次人才,年薪超过30万元以上并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的,薪酬超过部分按50%给予用人单位补助,补助期限为5年;对柔性引进第一类高层次人才,年度在单位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实际支付薪酬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期限最长为3年。对引进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团队在我县创新创业,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资助。对已落地并入选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给予100万元资助。

2.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当年投资额的1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组建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建站单位30万元资助,每年开展评估,对工作站运行情况优秀的,补助10万元。对新建成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给予建站单位10万元资助,给予在站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2万元资助;每年开展评估,对工作站运行情况优秀的,补助5万元。

3.对引进的县外人才和务工人员在人事关系、县城落户、子女入学、职称或技术等级评定上享有本县企业人员同等待遇。对引进企业法定代表人、副高职称或硕士学历以上管理人员子女,可在县城公办学校就读。

第八条 企业财政贡献奖励。对新引进招商项目(实体项目和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类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度财政贡献 60 万元以上且逐年递增的企业,按下列标准予以财政奖补:前三年按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标准奖励给企业,后两年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标准奖励给企业。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五年内,按企业同比上年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 100%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员工财政贡献奖励。对开工后年度周期内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招商企业,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企业高管人员按足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条 规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本政策第二条的招商项目,免收县级行政和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必须收取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对“腾笼换鸟”项目,在过户、转让等过程中受让方承担的交易税费县级留成部分,按100%比例予以奖励。对建成投产后的项目,符合政策和有关条件的,可申请融资担保、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引导招商项目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对符合“五未土地”处置奖励标准的招商项目,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引入的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项目、主板或中小板上市企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其它优质招商项目、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且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重点招商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同一事项享受优惠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项目“一站式”服务承诺制,招商项目引进单位全程帮办。县政府办负责受理招商引资企业关于投资环境的投诉事项,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在服务招商引资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和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政策在适用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本政策由县投资促进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后30日开始施行。2019年8月7日后至本政策正式施行前引进的招商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原《休宁县促进招商引资奖励补助政策(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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