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整合工业平台和产业平台资源,完善广佛肇(怀集)经济合作区主导产业链,推动产业集聚创新发展,促进项目节约集约用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需扶持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落实。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扶持对象为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项目总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含5亿元),符合《肇庆市工业平台招商管理指导意见》,通过怀集县招商引资项目联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准入且已正式落地的工业平台项目(含增资扩产项目),且项目投资方应在怀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主体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项目企业”)。项目企业需依法纳税,并纳入本县统计。
第三章 项目投资要求及资金扶持额度
第四条 工业平台项目签订购地确认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立项、建设工程施工报建等相关手续或签订“双容双承诺”,且主体工程开始建设的,扶持项目企业100万元。
第五条 工业平台项目用地10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入10000万元以上(包括企业购地款和基础建设、购置设备等,不包括租赁土地、厂房租金等投入),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扶持,其中用地100亩以上200亩以下,整个项目扶持不超过1000万元;用地200亩以上400亩以下,整个项目扶持不超过1500万元;用地400亩及以上,整个项目扶持不超过2000万元。如项目分期供地,则每期以用地最高扶持资金标准按供地占比给予扶持。
第六条 工业平台项目投产一年内引进10家及以上优质企业(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家,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定位的高新技术企业),扶持项目企业100万元。
第七条 工业平台项目投产一年内实现3家及以上企业上规,扶持项目企业1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八条 项目企业须在本办法第三章所列各条款扶持要件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向怀集县投资促进中心提交申请资料,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项目企业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项目企业授权经办人办理的委托书原件。
2.项目企业在本县登记的营业执照、立项批文、项目用地使用证、项目施工许可证、消防登记备案、环评批复或备案、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3.所有证明项目资质的相关材料及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4.上述材料原件审核后退还,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项目扶持申请受理后,由县投资促进中心牵头,组织县发改、财政、审计、工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实际投入资金、设备、建设进度、履约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条 县投资促进中心拟定项目扶持方案报经县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在1个月内将扶持资金直接划拨到项目企业。
第十一条 经认定不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县投资促进中心书面通知项目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项目企业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涉及的优惠事项与本办法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采取其中优惠幅度较高、力度较大的条款实施,不再叠加享受。
第十三条 引进的重大项目对地方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县投资促进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扶持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提及的扶持资金均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获扶持的项目企业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五条 通过造假、相互串通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领取的扶持金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有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申请项目扶持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及县纪委监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怀集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实施过程中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变化及实施情况等进行评估修订。
来源:肇庆市怀集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