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结合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是指引荐投资项目落户泗县并经项目投资方书面认定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项目,是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泗县域内新投资的、经认定符合泗县产业政策的外资和内资项目。外资项目是指国外投资者到泗县域内以外资方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内资项目是指宿州市以外的境内投资者到泗县域内直接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引荐方具体服务内容
(一)引荐方负责将我县提供的招商资料及区域投资环境情况,通过各种方式以我县名义对外发布。
(二)引荐方负责将客商的投资信息及时反馈给我县,在我县对投资信息认可后方可安排投资方到我县考察、洽谈。
(三)引荐方负责协调我县与客商之间的关系,联络和引进该项目。
(四)引荐方所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定位,重点以智能制造、新能源、农副产品深加工、纺织服装、汽车零部件、农机装备、工业互联网、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金融、信息传输、5G、人工智能、计算机软件、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为主。
(五)引荐方为我县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等关联业务,具体事项“一事一议”。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在本办法试行有效期内,由引荐方介绍、引荐、推进、跟踪、服务并最终在我县落户的项目,由我县书面确认后按规定标准支付引荐方相关费用。
(一)洽谈费补助
1.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5万元人民币;
2.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10万元人民币;
3.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30万元人民币;
4.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的,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50万元人民币;
5.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每个项目补助洽谈费100万元人民币;
6.对签约引进世界500强、国企或央企500强、民营500强或固定资产投资10亿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补助洽谈费。
(二)税收留成奖励
从企业生产之日起5年内,按引入企业增值税年度纳税额中地方留成部分的7%给予引荐方奖励,单一企业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积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实行委托招商,依法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并签订正式合同,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奖励资金兑现原则
(一)对于引荐方的奖励,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要求的建设周期,属建设周期内到位的资金,根据实际到位资金兑现奖励,属建设周期外到位的资金不予兑现奖励。
(二)项目资金为非财政性直接投资,所述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款项,固定资产数额以审计为准。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申领程序
原则上每年兑现一次奖励资金。
(一)备案。申请奖励的引荐方应当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引荐方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项目资金到位证明、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定。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材料后,报请县审计、税务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四)资金拨付。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支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收入的所得税由引荐方依法缴纳。
第九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荐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依法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泗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