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市外企业来咸投资兴业,鼓励现有企业持续在我市扩大投资,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7〕7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奖励项目。市内外企业在咸宁市本级和咸宁高新区新投资或现有企业新增加投资,符合咸宁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等要求,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产业项目。
下列类型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1.纯房地产开发项目;
2.原矿采掘且无加工增值项目;
3.没有增加投资的并购项目;
4.PPP项目和非竞争领域投资项目;
5.上级统筹计划安排的项目。
(二)奖励对象。对于在引进项目及项目落地服务或现有企业新增投资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的自然人(专班)或机构。
二、奖励标准
按照产业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条款,项目正式投产后根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2‰给予奖励。
三、奖励实施
(一)奖金申请。每年元月上旬,符合奖励范围的自然人(专班)或机构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递交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机构)情况简介、项目情况简介、到资凭证、投资方和承接地的证明材料等。
(二)奖金初审。项目承接地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确认,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进行核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将拟获奖项目提交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
(三)奖金评审。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分管市领导、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对拟获奖项目进行评审,确认奖励项目和奖励金额。
(四)奖金实施。奖金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审意见,从市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列支兑现,并监督依法纳税。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不影响与企业达成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实施。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和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市政府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