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在我市投资兴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借鉴外地经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强化用地保障。对各类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积极推进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期限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允许企业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
企业提供分期缴纳价款申请书、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向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由同级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审核后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分期缴款事宜。
第二条 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以最高年限出让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取得,并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依法完善土地出让手续。
第三条 鼓励物流企业发展。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转让的,可协议办理出让用地手续。租赁国有建设用地的,可分年交租金。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下(含2亿元人民币)的现代物流项目,原始出资人持股达到40%以上的,可按工业用地价格供地,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的,建成后按照总出让地价的50%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对租用厂房且实现合同约定年度经济效益的工业项目,且税收强度每平米年纳税额不低于200元人民币,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前三年内免收租金,第四、第五年按租金的50%收取;租赁属于市场化标准厂房的,比照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予以同等补贴。
第五条 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入较大的工业项目实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成交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工业项目和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入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其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标准给予固定资产投入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工业龙头项目,以及对投资额度大、填补行业空白、带动产业发展、税收前景广阔的优质工业项目,鼓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为企业代建厂房及厂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员工公寓,实现企业轻资产“拎包入驻”,企业自产生税收后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
第八条 对新引进工业企业三年内实现每年上缴税收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5%的比例给予物流成本补贴,累计补贴三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约定周期建成投产,年入库税收达到合同约定的,前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100%比例奖励企业。后两年按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比例进行奖励。年上缴税收实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在本市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0万元人民币;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新引进工业企业副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单个企业不超过5人)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五年内对其薪酬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100%的标准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其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各类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省、市各类项目引导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且达到约定税收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项目引进中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待项目建成投产且达到约定税收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项目引进中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引进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在随投资工业项目且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公职人员除外),待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约定税收后,按实际固定资产到资额的8‰进行奖励。以上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公职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招商业绩作为评先表模和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社会人员参与招商或举办招商活动的,经认定为有价值信息并经受托人跟踪对接、有落地希望的项目,可以据实报销受托人差旅费用和接待费用。
第十四条 对年度招商引资考核排名第一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成绩突出的市直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由市级财政统筹兑付),并按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突出贡献集体”称号。对商(协)会以商招商贡献突出,招引重大工业项目落户随州并有实质进展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资金奖励(从招商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五条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本级委托招商对象资格的审查认定、备案工作,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另行协商资金奖励事宜。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建筑物、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各项奖励政策由企业所在地招商引资部门统计审核后,向本级政府报告申请,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
第十七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高管(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子女申请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坚持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家长意愿和实际居住地址,优先安排到辖区内公办学校就读。如相关学校已满额无法就近安排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条件相对较好的学校就读。对申请就读随州市属或县(市、区)普通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的,根据其意愿结合中考成绩优先安排到相应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原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优惠政策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的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贸等其他行业投资项目,另行确定落实优惠政策。本规定由随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随州市招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