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新建工业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用地
第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可单独供地。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落地到市属省级经济开发区的,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0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20万元/年。
第二条 根据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000万元-1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亿元-2亿元(不含)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8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9万元奖励。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政策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亩均投资强度依据审计结果为准。
第三条 鼓励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在此基础上,容积率每提高0.1,按照项目实际用地给予每亩5000元奖励,每亩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第四条 根据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的奖励资金分三次拨付。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30%;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将奖励资金总额的60%拨付给投资方指定的工程施工方作为项目建设资金;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奖励资金。未在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内容的,不再拨付剩余奖励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第五条 对不符合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鼓励入驻各类创业园和标准化厂房,扶持政策由各载体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开工和竣工时限。根据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约定开工和竣工时限:总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不含)以下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10个月内竣工(全部建筑单体结构封顶,下同);总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20万平方米(不含)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20个月内竣工;总规划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自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4个月内开工,开工后30个月内竣工。
第七条 鼓励项目早开工、早建成。在约定的开工时限内每提前1天开工,给予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缴。
第九条 对在约定时限内竣工的项目,给予其前期费用(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2亿元(不含)、2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十条 自约定投产时限次月起,前2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第3-5年按照企业实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给予新建工业企业高管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自约定投产时限次月起5年内,高管人员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财政等额奖励。高管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第十二条 给予单独供地的新建工业企业用工补贴。项目建成投产后1年内,对新录用200人以上且连续用工6个月以上的工人,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直补到企业,累计补贴12个月。
第四章 工业大项目
第十三条 工业大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第十四条 给予工业大项目生产性厂房建设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第三层每平方米奖励150元,第四层每平方米奖励200元,第五层每平方米奖励250元,六层及以上每平方米奖励300元。对中药提取物类等项目单层超过8米的生产性厂房按两层计算。
第十五条 工业大项目在约定时限内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一次性奖励。设备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15%的奖励;设备投资2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20%的奖励;设备投资3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25%的奖励;设备投资4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30%的奖励;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已完成设备投资35%的奖励。设备投资总额以审计结果为准。本条规定与我市出台其他产业政策雷同的,选择从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 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与我市产业关联度高、 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上市培育项目, 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可比照本规定,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自行制定优惠政策。本文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负责兑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亳政〔2011〕5号)中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经签订投资合同,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继续按照原投资合同执行。
来源: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