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和统计关系在浑南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国家统计分类的文化、体育产业领域企业和与之相关的配套服务企业,以及与文化、体育产业相关的重大项目、品牌活动和文化人才。本政策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二)本政策所有条款同一主体每年最多享受2项,获得政策支持的各类主体若10年将注册地及法定经营纳税属地迁出浑南区,企业需全额返还已享受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补贴,产业扶持资金,区域经济贡献奖励等各项补贴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支付日起至返还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对于浑南区出台的同一性质的政策条款,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可兼得,可按最优政策给予支持。
(三)获得政策支持的各类主体若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须全额退还奖补支持。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用期2年。由高新区政策制定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
二、政策条款
第一条 对新引进、新注册的文化领军企业,根据企业租用面积及社会经济效益,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补贴。对新引进、新注册文化领军企业在浑南区购置办公用房的,经认定,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投资新建或利用现有的商业设施等改造建设多功能文体设施,对已正常对外运营1年以上的示范性多功能文体设施,给予投资总额不超过20%、最高50万元补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基地或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的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三条 对新晋升、新迁入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或主营业务调整为文化类的规模以上企业,市区两级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利用旧厂房、仓库、特色工业遗址、商业城等既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或升级改造成为文化体育旅游综合体,且改造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文化、体育、旅游类企业或机构使用面积超过70%的载体,经认定,给予该综合体运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在浑南区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具有成长潜力的文化企业,按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政策给予“0235”房租减免支持。
第六条 对文化企业年度区域经济贡献50万元至500万元(含),给予区域经济贡献40%的奖励;年度区域经济贡献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给予区域经济贡献50%的奖励;年度区域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给予区域经济贡献60%的奖励,最高可享受三年;其中,对经高新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总部企业,政策奖励时间可延长到5年。上年实缴全口径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政策可按半年兑现;上年实缴全口径税收 2000万元以上的,政策可按月兑现。
第七条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下同)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累计不超过3年;若获奖企业依次进档,则一次性奖励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差额。对新迁入、新注册的影视、广告、设计、动漫、直播、电竞企业,按照首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在浑南区设立的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经浑南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按照基金总规模不超过20%的比例支持。对中小微文化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贷款总额100万元以下部分,每年按照其贷款利息的50%予以补贴,连续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给予全额贴息支持。
第九条 对在浑南区主办或承办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的影视节展、音乐节、艺术节、博览会、展览、演出、赛事、评选、论坛、峰会等文化活动的企业,按照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对于在主板、科创板和境外首发上市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新三板首次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标准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级政策支持的,在扣除区级配套部分后,可同等享受本政策。
来源:浑南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