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中新天津生态城(以下简称“生态城”)产业发展环境,引育发展新动能,加快集聚国内外高端要素资源,促进“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构建,打造生态城产业发展聚集高地,实现生态城高质量发展,结合生态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资金的来源为生态城一般预算安排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下达的专项用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均在生态城的重点企业。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是指符合生态城产业发展方向,且经招商部门推荐,由生态城管委会认定的实体经济、总部经济、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类型的企业。
第四条 工作机制
生态城管委会成立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小组,由分管商务工作的管委会领导担任组长,由商务局、经济局、法制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加强对产业的服务,严格落实责任分工,推进落实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政策
第五条 经营场所奖励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推动企业实体运营,对重点企业在生态城租赁办公室、厂房等经营场所的,给予租金和物业费不低于50%的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内外资贡献奖励
为支持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促进项目资金实缴到位,对重点企业年度新增内资实际到位额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重点企业年度新增外资实际到位额达到0.2亿美元、0.5亿美元、1亿美元、2亿美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为促进企业在生态城实体投资,支持企业增资扩能,鼓励企业升级改造和设备更新,对重点企业在生态城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的,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 经济贡献奖励
立足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的业务规模不断提档增速,对重点企业按照不低于其生态城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服务业发展奖励
重点发展高端服务业,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含量高、经济附加值高的业务,不断提升第三产业的经济比重,对重点企业贡献营利性服务业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商贸繁荣奖励
围绕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建设目标,推动商贸流通、餐饮服务等行业繁荣发展,对重点企业贡献社会商品销售额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人才安居奖励
为落实人才强区战略,支持企业引入高端产业人才,加速区域人才集聚,对重点企业引入的人才提供住宿保障,并给予一定金额的租金奖励。
第十二条 创新发展奖励
鼓励企业实施“专精特新”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解决“卡脖子”难题,对重点企业当年首次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国家“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评天津市“专精特新”企业、天津市“专精特新”种子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总部认定奖励
重点发展总部经济,加快区域产业优化升级,对重点企业被天津市认定为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的,在享受天津市政策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0万元奖励;被天津市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的,在享受天津市政策的基础上,额外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特殊贡献奖励
对生态城经济贡献、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综合贡献特别突出的重点企业,视具体情况给予其特殊贡献奖励,奖励资金额度原则上应与其经营绩效规模相匹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额度
重点企业申请前述第六条至第十三条政策奖励资金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其当年对生态城地方实际经济贡献。
重点企业的特殊贡献奖励按年核算,结合上级转移支付情况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政策调整
本办法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则生态城管委会有权对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策适用
本办法所规定各项政策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和生态城其它公开发布的政策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生态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来源: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