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产业发展,深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合作,加快建设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按照中共齐齐哈尔市委、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齐发〔20l6〕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院,是指按照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建设,各级政府(高新区)、产业龙头企业与高校院所在齐共同建设,或高校院所独立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科技创新服务活动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三条 研究院的主要功能和任务
(一)攻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发展、产业链延伸等关键环节,集聚科技资源,开展联合攻关,实现关键共性技术突破。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构建产学研合作机制,开放共享研究院科技资源,举行产业对接活动,开展技术交易和技术服务,加速技术转移与转化,引导各类园区(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载体,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三)培养引进人才团队。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紧缺人才,提升学科与人才培养能力,为创业提供开放式服务,培养和引进专业人才,形成专业化人才团队。
(四)打造产业集群。跟踪产业发展最新动态,充分利用国内外高端科技资源,引进孵化创新团队和创新型企业,完善产业链和创新链,培育和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研究院建设资助经费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院的成立符合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定位。
(二)研究院须依法在我市注册成立,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阶段性目标与进度安排以及详细的经费预算,有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运营模式。
(三)研究院管理人员配备合理,规章制度健全,有实现相应功能的内设机构,科研配套设施基本齐全,建设进度正常。
(四)高校院所派驻研究院的科研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研究院总人数的1/4,且50%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每年在研究院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
(五)研究院原则上采取边建设、边研发创新的模式,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建设期内每年至少有2项科研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
(六)高等院校应是“双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应是中国科学院系列科研院所,或建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独立研发机构。
(七)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八)在申请的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无科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九)除上述以外,其他申报资助的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请市政府审核。
第四章 标准用途
第五条 研究院建设期内,对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比例的资助,并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适当给予运行费用补贴(不高于资助总额的10%),从建设第二年起按年度结算,每个研究院累计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纳入研究院资产管理并直接用于研发创新活动的仪器、设备(含配套附件及软件)费用,不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辅助设备、运输工具和专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单件设备原值下限1万元。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院除享受该资助政策外,可同时享受我市其他各项人才优惠政策。
第五章 申报事项
第八条 研究院资助经费实行法人申报制,申报单位需填报《齐齐哈尔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资助申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协议原件、复印件;
(二)研究院及共建各方依法注册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三)年度建设计划,包括人员团队、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四)科研(办公用房)建设和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经费详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申报单位携带申请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专门窗口申请,也可采取网上申请、邮寄提交申请材料的方式进行。窗口通过网上平台分发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形成意见后,通过网上平台分发至市财政局,同时告知申请单位,市财政局提出意见后,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平台发至窗口备案。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研究院所承担科研任务、成果转化、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等协同创新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在研究院申请资助时,依据研究院共建协议、建设方案等各项指标进行考核,并对其建设期内在人才培养、创新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成效进行考核,研究确定资助额度,对考核成绩差的将予以核减、停拨直至追回已拨资助经费。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可以用于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并列入市科技计划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对以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获取资助资金的单位,除收回资金外,将记入科技诚信档案“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452-2790315。
第十五条 各县(市)参照本细则执行。《齐齐哈尔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资助申报书》报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齐齐哈尔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