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德阳现代金融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发展,吸引更多现代金融机构聚集,鼓励产业园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投入,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德阳市现代金融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德办规〔2022〕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给予入驻指定园区企业以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
(1) 本政策支持对象为注册地址在产业园内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德阳经开区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园区运营机构;产业园指银鑫·五洲广场,及德阳经开区管委会批准的产业园区规划范围。
(2) 本政策所支持的现代金融机构及运营机构为:
1.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金融许可资质(资格)的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2.《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地方金融组织,即:国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
3.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有限合伙企业(基金)。
4.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团队,按照《德阳现代金融产业园入园操作办法》规定,经园区评审小组评审通过的运营机构。
二、鼓励发展政策
(一)金融机构扶持政策
1.对在产业园内设总部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和对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产业园内注册设立区域总部、后援中心和专营中心的金融机构,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21〕51号)进行1:1配套奖励,市、区两级财政按份额各承担50%。在产业园内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2.对在产业园内设立《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地方金融组织,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在产业园内设立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设立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实际募集资金1‰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增资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年度补足差额部分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均针对新设立的机构,自机构设立之日起,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分期支付。
4.对本政策第二条第(一)项支持的第1、2、3点所列金融机构其他支持,按《支持德阳市现代金融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德办规〔2022〕5号)执行。
5.上述奖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不重复奖励。
(二)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奖励政策
1.本政策适用范围中第(二)项中第2点的地方金融组织,按当年实际增长额(以市金融局考核为准)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本政策适用范围中第(二)项中第3点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非上市企业的,按照当年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发展政策中第(二)项各项奖励均按年度申请,由财政部门一次性奖补,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不重复奖励。
(三)入驻企业运营补助政策
1.入驻企业在产业园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购房补助,并在购房后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分期支付。
2.入驻企业在产业园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且每年不超过3.6万元,给予租房补助。
(四)金融人才奖励政策
本政策支持入驻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享受以下人才奖励政策,高级管理人员为金融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每个金融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人,其他人员不可享受。
1.购房补助:在德阳经开区辖区内购买自用住房的可在享受城市居民购房普惠政策的基础上,再享受3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租房补助:在德阳城区无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德阳经开区租赁住房的,补助标准按《支持德阳市现代金融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德办规〔2022〕5号)执行;
3.个人奖励:按《支持德阳市现代金融产业园发展若干政策》(德办规〔2022〕5号)执行;
4.按照市人才办相关政策享受有关人才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入学(或入托)、住房公积金等奖励政策;
5.按照市“英才计划”相关政策推荐参加金融英才等评选;
6.上述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五)园区运营机构奖补政策
1.根据运营机构与产业园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协议服务企业不低于10家、年度服务满意度调查满意率达到80%以上、服务入驻企业实际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超过8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专项用于服务入驻企业的路演厅、会议室等公共功能区域,按照不超过15元/平方米·月标准给予运营机构补助。补助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按照园区推广及金融互动等活动开展情况,给予运营机构单场活动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80%的经费补助,市域范围内开展且有县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活动,每次最高补助2万元;市域范围外开展且有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活动,每次最高补助5万元。同一运营机构每年组织20家次以上企业开展活动不低于4次。补助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审核拨付流程
申请产业园奖补资金的入驻金融机构、运营机构每年4月底之前向德阳经开区财政局申报,德阳经开区财政局进行初审,初审后按《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报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审批,由德阳经开区财政局全额预拨奖补资金。每年6月底之前由德阳经开区财政局向市金融局申报,经市金融局会同市财政局复审,按市级财政资金审批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德阳现代金融产业园入园操作办法》规定,经评审入园的金融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上述政策。
(二)享受本政策的入驻企业,应通过德阳经开区金融产业园入园评审小组评审,并签订入园协议书。同时应持续在德阳经开区辖区内进行金融业经营活动。若因其他原因未在产业园范围内实际办公的,只享受区级承担奖补政策的50%;若需要迁离或实缴注册资本规模减少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享受的补助资金;若因违规违法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3) 享受本政策的入驻企业,不再与招商引资政策重复享受。
(4) 本政策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2月17日至本政策施行之日前,关于德阳现代金融产业园发展的支持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
附件
德阳现代金融产业园入园操作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对象为注册地址在德阳现代金融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内且税收解缴关系在德阳经开区的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园区运营机构;产业园指银鑫·五洲广场,及德阳经开区管委会批准的产业园区规划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现代金融机构及营运机构为: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金融许可资质(资格)的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地方金融组织,即:国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等。
(三)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管理机构和有限合伙企业(基金)。
(四)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团队、具备完善的服务方案和发展规划、具有一定运营管理服务能力,为园区金融机构协议服务的运营机构。
第三条所有进入金融产业园的金融机构、运营机构实行入园审核,审核通过的金融机构及运营机构与德阳经开区财政局签订入园协议,金融机构与提供服务的运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四条成立入园评审小组,由分管财政金融工作委领导任组长,德阳经开区财政局、商务局、投促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分局及纪监工委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德阳经开区财政局,德阳经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评审小组办公室负责召开入园评审会,组织成员单位对所有拟入园金融机构、运营机构是否符合园区规划、扶持政策等进行全面评审并提出审核意见,落实奖励政策兑现工作。
第五条入园评审工作流程:
(一)提交入园申请
1.入园金融机构提交入园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入园申请、营业执照、资本金筹措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金融类企业提供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件。
2.运营机构提交入园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入园申请、营业执照、机构人员情况、协议服务承诺、运营方案、发展规划。
(二)德阳经开区财政局对金融机构、运营机构提供的入园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评审小组。
(三)由德阳经开区财政局牵头,商务局、投促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分局及纪监工委共同召开入园评审会,对拟入园金融机构、运营机构情况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报评审小组组长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奖励政策每年申报一次,本年度申报上一年度。奖补资金审核拨付按照《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来源: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