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引导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健全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转型,参照《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沧政字〔2018〕33号)《沧州市贯彻落实全省稳定经济运行一揽子政策措施》《沧州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沧政办规〔202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沧州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企业上市,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扶持意见。
第三条 扶持奖励条件标准
(一)2023年1月1日起,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在省市扶持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在省市扶持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200万元补助;成功上市后在省市扶持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含香港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3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
(二)企业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沧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同等扶持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
企业按照相应时间节点,向沧州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同时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以供审核。
(一)沧州经济开发区企业挂牌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有关文件的复印件(申请沪、深、京交易所成功上市奖励时提供);
(五)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含香港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的函件复印件或证明股份公司上市的其他文件,外文版并附中文译本(申请境外交易所成功上市奖励时提供);
(六)企业签署无故摘牌退市退回奖励资金的承诺书;
(七)其他材料。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沧州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区内企业的申报进行初步审查;
(二)初步审查合格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核定奖励金额;
(三)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
(四)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六条 沧州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企业上市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事特办、快速办理。
第七条 沧州经济开发区鼓励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区级扶持奖励资金监管,企业上市挂牌后如出现《沧州市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沧政字〔2018〕33号)文件中应追回扶持奖励资金的相关事项,经济发展局要及时追回区级相应扶持奖励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河北沧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