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 发布时间:2023-07-05 12:00:11 阅读量: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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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高新区(滨江)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加强总部企业引进培育,形成企业总部的集聚效应,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集约化和规模化,为“建设天堂硅谷、打造硅谷天堂”提供重要支撑。总部企业数量稳步增加,到2025年,百亿级总部企业力争10家,千亿级总部企业力争4家。

二、认定条件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导向,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区,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

(一)规模型总部

1. 工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

2. 服务业总部:

(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

(2)商务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含)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的其他企业。

(3)科技服务、文化、体育等其他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含)。

(4)销售型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含)。

(5)金融业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含)。

(二)研发型总部

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在高新区(滨江)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占在高新区(滨江)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5%的企业。

(三)上市企业总部

符合基本条件,在境内外各大交易所上市,且上市主体在高新区(滨江)的企业。

(四)其他总部

符合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经签署协议后予以认定。

三、支持政策

(一)招商引资奖励。新引进总部企业,经区认定,最高按照实到注册资本1%的比例予以补助。实到注册资本(下同)在10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最高可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最高可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为外资的,按照注册资本到位时点的汇率折算。

(二)规模增长奖励。连续3年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正增长且平均增幅超过10%,且连续3年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专项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星级培育奖励。对首次评为杭州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总部企业的,分别予以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星级评定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四)营收突破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总部企业,最高分别予以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奖励。营收规模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五)租房购房补助。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我区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最高可按不超过认定当年租金的5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累计不超过三年。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的总部企业,在我区首次购置除工业综合体物业外的自用办公用房,按不超过购房价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租房、购房补助总部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六)发展空间保障。供地供楼并举,优先满足总部企业发展空间需求。支持工业用地带条件出让,商业商务用地根据市相关指导意见带条件出让。优先安排总部企业按照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体物业。支持总部企业将制造环节落地滨富、滨萧等特别合作区(园)。

(七)给予人才激励。充分发挥我区国家级创新人才示范基地优势,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奖励。推荐顶尖人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全职创新创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引才奖励。对企业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推荐进行人才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八)给予金融支持。总部企业境内上市按进度给予4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总部企业重大资产收并购达到5亿元,可给予收并购标的30%以内2年贷款贴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企业(机构)总部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鼓励企业(机构)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

(九)给予创新资助。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研发、产业化、试点示范、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按所申报项目的配套要求给予及时足额配套。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审核的企业平台可纳入区创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3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十)给予知识产权和质量奖励。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

(十一)给予国际化支持。鼓励企业加大出口,拓展海外市场。在本区举办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最高可给予展会承办方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总部企业建设海外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市级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创新国际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全球或区域性外资研发中心,按实到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市级配套激励。

(十二)加强总部企业服务。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杭州高新区总部企业”证书,建立区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常态化开展总部企业“三服务”活动,为总部企业在投资落地、开办经营、工程项目审批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的政务服务。为有需求的总部企业协调优化公交通勤等服务。优化总部企业人才服务,给予总部企业人才房配租支持,快捷落实人才购房(安家)补贴。

四、附则

(一)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其中,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等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能够并入财务报表且实际控制的我区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

(二)同一企业、人才、项目获得多项资助(奖励)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

(三)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等不再重复计入上级公司的核算范围。

(四)本办法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实施。

本意见自2023年7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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