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云南省和昆明市关于加快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十四五”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云政办发〔2022〕76号)、昆明市《关于加快开发区及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昆发〔2021〕12号)和《中共昆明市东川区委办公室、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东川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东办发〔2023〕4号文件)文件精神,结合东川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扶持对象为云南东川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扶持标准以上一年度云南东川产业园区企业的地方财力贡献新增部分为基数,区财政按照60%的比例预算安排园区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 扶持条件
第四条 2023年、2024年、2025年,云南东川产业园区营业收入分别达230亿、350亿、500亿元以上(省市统计认定),园区工业对全区GDP贡献率分别达20%、25%、30%以上(省市统计认定),云南东川产业园区企业地方区级财力贡献分别占全区比例达60%、70%、80%以上(以实际园区企业认定),完成省、市每年下达园区考核任务,以上四项年度任务同时完成的才能给予扶持。
第四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推动绿色发展。按照《云南东川产业园区绿色园区建设实施方案》(东通〔2021〕13号)文件精神,用于“五好园区”、“三美工厂”创建。
第六条 培育存量企业。按照《东川区促进工业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试行)》(东政发〔2022〕29号)文件精神,用于八个方面18条扶持措施的政策落实。
第七条 扶持支柱产业。按照《东川区促进再生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东政发〔2022〕89号)等文件精神,用于铜基新材料、新能源材料、再生资源、稀贵金属、新型建材等五大产业扶持。
第八条 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云南东川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东办发〔2023〕4号)文件和《云南东川产业园区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专项行动方案》(东发〔2022〕24号)文件精神,专项用于产业扶持、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强园区发展内生动力。
第五章 资金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资金申报。扶持资金每年底由云南东川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提出资金需求,编报部门预算。
第十条 资金认定。区财政局根据园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和区级财力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编制草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扶持资金,区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分批安排。
第六章 资金使用与监管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资金使用由云南东川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程序提交园区主任办公会或党工委会议研究,每季度根据资金量按规定向区政府常务会或区委常委会会议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云南东川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区财政等部门定期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由云南东川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