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文件精神,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企业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政策措施。
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一)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每年登记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1000元/家,原则上奖励给企业登记备案具体负责人。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在株洲市或株洲高新区技术合同登记站办理技术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认定登记且年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每份合同给予2000元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引导企业高质量发展。园区工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达到市级亩均税收任务目标值和增长目标值,且当年纳税总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将企业当年入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市级亩均税收任务目标值和增长值,具体以市级相关部门当年考核我区的文件要求为准。
(四)加大园区规模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新增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7万元/家的奖励,入统当年兑现奖励资金的50%,第2年仍在库的企业再兑现剩余奖励资金。对于当年新升规的服务业和商贸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家。对于当年新增资质以上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家。
(五)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经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国家、省级分别补助10万元/家、5万元/家。
(六)引导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当年获批省级示范车间认定的园区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补助。
(七)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通过清洁生产自主审核且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园区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两型工业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的园区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
(八)支持企业产品进出口。对园区企业出口产品到国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当年出口净增额达到100万美元的,按照实际出口净增额金额,每10万美元给予1000元人民币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企业当年进出口总额,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九)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年度内实际到位外资直投2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5‰比例奖励给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及境外主流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补助200万元,根据湖南证监局辅导报备、申报上市材料并获受理、发行上市三个阶段,按4:3:3的比例分期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首次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和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对天元区借壳在沪、深、北交易所和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和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天元区的上市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对挂牌企业转板上市成功的,一次性补助差额部分。
(十一)鼓励基金投资园区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注册地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对投资于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新兴及优势产业链项目且实际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对其高管团队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当年在天元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
高新区主导或参股、管理的创投、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不属于本条政策奖补范围。
四、创优园区发展环境
(十二)提高创业孵化载体建设运营水平。支持区内非国有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十三)支持民企法援工作站对园区企业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支持民企法援工作站等法律类公益性组织对园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当年服务企业数达100家以上,按2000元/家对公益性组织进行奖补。单个组织奖励上限为40万元。
五、附则
(十四)补充规定
本政策原则上适用于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财政体制范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同一事项在株洲高新区(天元区)政策体系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在“一事一议”中约定或已经享受相关补助的事项,不重复支持。
本政策中的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
(十五)资金安排。本政策涉及资金来源于株洲高新区中国动力谷创新发展产业扶持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十六)政策解释。本政策解释权归株洲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解释工作由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局负责。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关于促进株洲高新区(天元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株高天政发〔2020〕9号)和《株洲高新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奖励办法》(株高政发〔2017〕3号)同时废止。
来源:株洲高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