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来源: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时间:2023-06-16 12:00:22 阅读量: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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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1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应急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贵州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工信〔2023〕1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了便于理解和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细则》编制背景是什么?

化工园区是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在促进化工行业安全统一监管、环境集中治理、上下游协同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化工行业的主要发展阵地。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产业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2021年12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及其解读明确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应按照不低于国家建设标准要求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本地区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认定评分标准。

二、《实施细则》编制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实施细则》编制主要考虑三方面:一是充分与现有政策标准衔接。以国家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为指导,与化工园区建设、管理等标准规范相衔接,围绕化工园区绿色、安全发展目标,在充分吸收《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的同时,又完善提升原《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做到相关政策有效衔接和工作延续。二是立足全省产业发展实际。按照既不低于国家办法要求的原则制定贵州省的实施细则,又立足全省化工产业发展现状和部分重点化工企业难以入园实际,充分考虑应急、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提出的意见,使《实施细则》既切合贵州发展实际,也具有推动产业发展的现实意义。三是严守安全环保底线要求。坚守政策“底线”“红线”,从园区设立、管理体系、园区选址、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约束性指标要求,对园区发展提出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在统筹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强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三、《实施细则》编制依据是什么?

《实施细则》编制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管理办法》为主要依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等文件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2021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贵州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贵州省已开展认定化工园区实际情况、其它省份经验做法、有关省直部门建议和专家意见,经过认真细致研究,最终形成《实施细则》(试行)。

四、化工园区认定标准是什么?

《实施细则》第二章对化工园区建设标准的要求,已在《评分标准》中一一体现并设置评分项。化工园区认定应满足《实施细则》建设标准前十三条,并且按照《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设立、管理、规划选址、公用工程、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细化赋分,总评分在60分及以上,且全部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的,可申请化工园区认定。

五、对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有何要求?

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应与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等相衔接。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应明确产业定位、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链,对园区产业准入、上下游产业链配套、项目布局、安全环保等提出刚性控制要求,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六、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如何处置?

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属地市(州)人民政府可采取以下2种方式进行处置。一是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配套设施,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期间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关闭。二是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不得再承接化工项目,属地市(州)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置园区内既有化工企业,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同时防止发生次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七、适用于《实施细则》中的化工项目包括哪些?

适用于本细则化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1小类炼焦、2524小类煤制品制造、2530小类核燃料加工、2542小类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2624小类复混肥料制造、2625小类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2629小类其他肥料制造、2642小类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2644小类工艺美术颜料制造、2667小类动物胶制造、267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68中类日用化学产品制造除外)、2710小类中涉及医药中间体部分、291中类橡胶制品业、2921小类塑料薄膜制造中涉及功能性膜材料部分。

八、如何判定“配套建设项目”?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生态环境部 应急管理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由于国家未对“配套建设项目”提出明确界定,在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及参考其他省份办法的基础上,提出配套建设项目由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进行判定。

九、对新设立化工园区如何管理?

考虑到新设立化工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建成,暂不具备通过化工园区认定的条件;若待配套设施建成后再引进项目,又将导致化工园区建设周期长、大型化工项目不能及时开工等。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实施细则》对新设立化工园区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二是承接的化工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划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充分论证确有必要建设的,同时应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同意;三是园区内化工项目投产前,新设立化工园区应按《实施细则》要求通过认定。

十、对化工重点监控点如何管理?

原则上不再新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逐步引导已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进入认定化工园区。已认定为化工重点监控点的企业申请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时,应经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实施细则》中的建设标准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符合要求的,需要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方可开展建设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不定期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化工重点监控点进行复核抽查,复核不合格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资格。

来源: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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