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2年1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2〕168号)文,要求落实园区管理权限,充分赋予园区管理机构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权限。2023年3月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解放思想奋发进取推动开发区提档升级专项行动方案》(邢办字〔2023〕9号)文件,要求加快实施简政放权,提升行政执法和园区服务效能,坚持按需下放的原则,依据开发区需要,精准放权,确保“放得下、接得住、有监督”。2023年6月,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向内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赋权审批服务事项实施方案》赋予河北内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5项审批服务事项权限(行政许可9项、其他事项16项)。
二、承接范围
在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将原县行政审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实施的25项(行政许可9项、其他事项16项)审批服务事项赋权给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实施。其中县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4项、其他事项3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2项、其他事项8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2项、其他事项4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许可1项,县水务局其他事项1项。
三、主要任务
相关事项赋权给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后,刻制“河北内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公章,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具有原实施部门同等职能、职权和效力,负责行政许可等事项的依法受理、审核审查、决定送达,并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原监管部门负责赋权事项批后监管工作,强化监管责任,避免监管缺位。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数据、信息的,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时建立审管衔接等制度,相关审批工作接受县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来源:内丘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