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逍林镇上林英才现代服务创业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06 12:00:32 阅读量: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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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推动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招商引贸攻坚行动,加大优质贸易企业引进,形成产业链传导效应,促进商贸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调整。

二、政策出台依据

《中共慈溪市委 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人才引领战略打造长三角高素质人才集聚高地的意见》(慈党发〔2020〕45号)

三、政策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推动我镇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招商引贸攻坚行动,加大优质贸易企业引进,形成产业链传导效应,促进商贸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调整,现根据省、宁波及慈溪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逍林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实行“政府推动、企业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管理模式。逍林镇上林英才现代服务创业园位于引飞果业办公楼,由镇下属全资子公司慈溪市盈逍物业有限公司承租慈溪市引飞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办公楼(慈溪市三北大街东3499号-3531号慈润综合楼)作为上林英才现代服务创业园,用于吸引入驻商贸批发、零售和其他服务业产业。

第三条:

镇发展服务办公室为创业园企业(项目)入驻及奖励的审核部门,同步负责创业园的招商、建设和管理,负责入园项目的评审,协调各入驻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入园企业管理、公共设施使用、物业管理等方面予以协调监督。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四条

入园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市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工商税务登记注册且注册地在逍林辖区内,产权清晰,具备相关手续。

第五条

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优先支持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六条

项目投资方、企业向镇发展服务办公室提交书面入园申请、投资方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

镇发展服务办公室对入园项目按照入驻条件进行评审,入驻后与慈溪市盈逍物业有限公司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入驻方和管理方的权利和责任。

第四章 创业园政策及要求

第八条

1、创业园入驻企业租赁费用按先付后用,每年度交付一次,每一年度按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缴纳,水电气按照企业实际使用各自支付。符合奖励减免房租条件的企业经镇发展服务办(三产)会同财政办等相关部门验收审核后予以返还当年度房租。

2、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限的商贸批发、零售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免缴进限当年度房租;对已进限的商贸批发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3000万元-5000万元的当年度房租减半,零售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750万元-1250万元的当年度房租减半;对已进限的商贸批发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度房租全免,零售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125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度房租全免。园区入驻企业享受政策减免房租的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3、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大、经济效益好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商议扶持和奖励政策。

4、入驻人才项目按照人才储备项目、慈溪市“上林英才”团队项目、宁波“3315”计划团队项目分别给予1年、2年和3年的免房租优惠。入驻期间人才项目层次实现提档升级的,免租优惠从高不重复享受。对特别优秀的人才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同一人才(项目)可享受一轮入园政策优惠,后续入驻确属不同技术方向和投资主体的新项目,按引进科技型企业进行评估。

第五章 入驻企业义务

第九条 入驻的企业(团队或个人)应履行的义务有:

1、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园区管理方签订的《入驻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文件;

2、入驻企业应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园区开展各种创业服务工作,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3、遵守园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4、入驻企业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和产业园入驻协议,遵守园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水费、电费、通讯费、互联网接入费等各项费用,园区公共区域水、电费由入驻企业按实公摊;

5、遵守园区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条 入驻创业园企业退出分为四种方式:

(一)经过本创业园一段时间孵化,企业的研发和生产经营步入正轨,有了自立能力,以求更大发展。

(二)企业在创业孵化期间,经评估明显无法达到产值效益标准,提前离开创业园。

(三)企业在创业孵化阶段内,由于技术不成熟,经营失误,市场定位不准等原因,导致企业歇业或破产。

(四)出现下列情形的终止合约:

1、违反入驻协议条款的,违反本管理办法的。

2、未按时上交租金,单次拖延超过1个月或协议租赁期内累计拖延超过3个月。

3、存在偷税、漏税,环保偷排等情况被行政机关从重处罚的。

4、未经管理方许可,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它用的;

5、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6、严重影响园内秩序的或对园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拒不配合园区日常管理的;

8、其他不适宜在园内继续生产经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企业在园期间需遵守以下规定:

1、入园软装,公共部分需按园区整体风格设计,改变室内结构需向镇发展服务办提出申请,经评估通过后,方可施工。

2、入园企业须制定安全生产及消防制度,安装消防设备,明确责任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入园企业或机构使用公共资源,需服从镇发展服务办统一安排;

4、入园企业发生工商变更(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股权结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应及时向镇发展服务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逍林镇发展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逍林镇经济发展服务办公室陈从泽 0574-63510356

来源:慈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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