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圳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关于“建设氢能产业示范港”的部署要求,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机遇,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同时规范盐田区国际氢能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盐田区国际氢能产业园区是盐田区为促进氢能产业发展而设立的集办公、生产、研发、展示等功能为一体的专业园区。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入驻单位(以下简称入驻单位)及园区日常管理。
第三条 盐田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产业园用房分配的议事协调机构。对有关产业园的重大事项,组长可委托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产业园的管理和使用,发布房屋租赁公告和结果公示;受理单位入驻申请;对申请单位准入提出审核意见;制定租赁分配方案;督促入驻单位提交产出承诺书或与入驻单位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牵头开展相应的履约考核评价和续租、清退工作;其他有关事项等。
区物管中心负责代表区政府对产业园行使所有权,进行统一的日常管理,并与入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四条入驻产业园的项目,业务范围应符合下列产业领域之一:
(一)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链相关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含氢气供应相关的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燃料电池相关的质子交换膜、气体扩散层、催化剂膜电极、双极板、电堆、系统及相关零部件;下游应用产品;
(二)氢能领域的高端制造、检测装备;
(三)涉及氢能领域应用场景开发、运营、平台化、标准化建设等服务。
第五条入驻产业园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盐田区实际从事经营活动,按时向盐田区统计部门报送经营数据。
(二)入驻单位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对于新迁入(新设立)企业尚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如上一级控股母公司上年度经营状况良好,可与其上一级控股母公司共同承诺,入驻后首年实现经营情况良好;
2.近三年获得股权融资情况良好的;
3.经区发展改革局评审通过的拥有较强科技创新实力和先进自主技术成果的成长性团队或企业;
4.经区政府同意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项目。
(三)入驻单位为高成长性团队的,原则上应先注册成立法人企业再进行入驻申请;经审批后先行入驻的团队,须在入驻后三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并完成产出承诺书或协议、租赁合同主体的变更。
(四)承诺租赁用途为自用,提交申请时在盐田区内没有自有产业用地或产业用房。
第六条如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入驻:
(一)同等条件下单位建筑面积承诺产出更高;
(二)最近三年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国家级、市级比赛前三等次或区级比赛一等奖;
(三)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有效期内且有效期不少于1年;
(四)最近三年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完成产品或服务订单产值(营业收入)5000万以上。
第七条申请入驻时申请单位不存在国家、省、市有关失信惩戒措施规定可限制申请入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八条 入驻产业园优惠租赁面积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申请入驻的上市公司、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优惠租赁用房面积原则不超过5000平方米;
(二)申请入驻的非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租赁用房面积原则不超过2000平方米;
(三)其它申请入驻的企业和机构,优惠租赁用房面积原则不超过500平方米。
实际租赁面积将根据企业和机构实际需求综合考虑,确有必要,可申请租赁面积(含申请扩租后)超出规定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局审议提出初审意见后,按相应审批流程报请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 单个企业和机构在不增加产业用房面积的前提下,经区发展改革局审议批准,可引入符合入驻条件的关联企业合署办公。符合入驻领域但暂不能达到经济效益条件的单个企业,经区发展改革局审议批准,可组成达到上述条件的联合体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申请租赁产业用房。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目、第四目规定的企业应作出科技创新成果承诺外,其他企业须作出经济产出承诺。确有必要超出租赁面积标准的(含申请扩租后),均须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准入条件、产出效率、企业产出、节能环保、退出机制、违约责任、转租限制、履行情况核查等相关条款。
第三章 租赁价格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产业园租金价格由区发展改革局联合区物管中心每三年或根据区政府要求评估发布一次,租金价格原则上应比公布评估价格优惠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七十。
第十二条 产业园租金优惠实行动态管理,入驻单位首年租金可享受公布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入驻单位后续年份的租金价格优惠,按其履行相应的产出承诺或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有关约定情况确定。上一年履约考核评价合格的,则下一年仍享受公布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十;上一年履约考核评价经营数据优于约定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则下一年在上一年享受公布评估价格百分比的基础上下浮十个百分点享受租金价格,但最低不低于公布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三十;上一年履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则下一年在上一年享受公布评估价格百分比的基础上上浮十个百分点享受租金价格,但最高不高于公布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三条享受产业园租金优惠政策的单位,在优惠期内,不得同时享受盐田区其他有关产业政策对租赁产业用房的支持。
第四章 申请受理及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产业园用房租赁工作流程及审核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区发展改革局每年不定期根据本办法第二章,通过盐田区政府在线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园入驻租赁信息;
(二)租赁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资料;
(三)审核与审批。
区发展改革局在租赁公告截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准入资质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审核意见后拟定用房分配建议方案,并收集相关资料,根据以下标准报请审定:
1.单项物业合同年租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审议提出初审意见,征求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请分管发展改革、政府物业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审定;
2.单项物业合同年租金估算价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的,经区发展改革局审议提出初审意见,报请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单项物业合同年租金估算价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的,经区发展改革局审议提出初审意见,征求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社会公示。区发展改革局将审查、审批结果通过盐田区政府在线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
(五)办理租赁手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妥善处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区发展改革局应将相应的产出承诺书或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转送至区物管中心,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并通知办理租赁手续。相关承诺书或协议、合同应及时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区发展改革局通过盐田区政府在线向社会公布租赁结果。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产业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物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季度或按年收缴租金,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财政。
第十六条区物管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对产业园进行日常维护管养,定期向区发展改革局报送产业园管理情况,包括物业租赁和空置面积等。
区发展改革局每年对产业园的租赁单位进行履约考核评价,根据履约考核评价情况动态执行租金价格优惠,如履约考核评价中发现租赁单位不再符合入驻条件的,应通知区物管中心终止租赁合同。
因公共利益、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造成产业园入驻单位履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参照入驻审批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产业园租赁合同原则上三年一签,连续三年履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则不能继续申请租用产业用房。
区物管中心应在距离合同到期六个月时,将租期即将届满单位名单通知区发展改革局。
区发展改革局征询租期即将届满单位是否续租,需要续租的,应在通知到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续约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局对申请单位进行续租履约考核评价,待按入驻审批程序审批确定单位续租资格后,区物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续租手续。
每个单位续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续租的租金价格优惠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产业园入驻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出现以下重大情况确需变更租赁合同的,可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报请批准。
(一)承租单位因技术升级、规模扩张等原因需扩大租赁规模或变更租赁位置的;
(二)承租单位因自身发展原因需减少租赁面积或缩短租赁期限的。
经批准的,如需重新提交产出承诺书或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的,在重新提交承诺书或签订协议后,由区发展改革局、物管中心及时与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其结果由区发展改革局通过盐田区政府在线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租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续租或续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区发展改革局应通知区物管中心按租赁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租手续。
第六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 产业园内的物业管理统一由物业公司实施,企业入驻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产业园承租区域内设施的日常保洁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由入驻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产业园入驻单位用水、用电、通讯等费用由承租企业承担,区域内的公共区域的供水、供电、消防、路灯、通讯等设施,由物业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入驻单位要自觉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入驻盐田区氢能产业园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展改革局责令退出,取消相关优惠政策,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并收回用房:
(一)欠缴、少缴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区物管中心在书面通知入驻企业缴纳欠款2个月内仍未支付欠款的;
(二)企业自入驻产业园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期投入运营的;
(三)停工、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四)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产业园进行非法活动的;
(五)不按环保要求进行建设使用,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限期不改正的;
(六)不按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建设使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限期不改正的;
(七)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转让、出租、使用产业园用房,限期不改正的。
第二十四条企业申请退出产业园程序如下:
(一)企业应当结清缴纳相关费用后,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退出产业园申请及提供相关材料。
(二)获批退出的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设备、人员、现场等清理工作,以及完成内外修缮、广告拆卸等,物业公司派人进行现场验收后,履行用房交接手续。
(三)对退出产业园的企业,企业原来投入的装修、改造和购买设备等投入的资金,不予补偿。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产业园入驻单位应当守法经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局和区物管中心可以采取取消单位入驻资格、终止租赁合同、追缴优惠租金等措施:
(一)隐瞒真实情况、伪造有关证明等骗租行为的;
(二)擅自转租、分租、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行为的;
(三)未经区发展改革局批准,擅自开展孵化器,创客、共享办公等引入第三方业务的;
(四)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区发展改革局应组织区物管中心对产业园入驻单位合同履约情况、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指标完成情况等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开通举报渠道,及时通过服务平台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执行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若遇超出本办法之外的其他事项,由区发展改革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另行研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相互间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同为第三者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相同的。
本办法所称的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共同申请入驻,且在履行入驻有关义务方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上年度”指自然年度。
第三十条 凡是入驻单位应签订租赁合同及入驻相关文件,并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政府授权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12日。除届时市、区产业用房政策有重大调整且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不宜按本办法继续续租外,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入驻产业园的,原则上本办法到期后可继续按照本办法规定续租。
来源: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