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扶持对象的范围及条件
本次奖励扶持政策的范围为:经禅城区政府审定且位于张槎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制造业园区,其入园企业及园区运营方,且须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园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以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大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轻工纺织等生产为主的规上工业企业。
2. 禅城区外迁入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的企业(禅城区外企业部分产能转移,在张槎成立子公司均可),且租购入驻园区物业。企业需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迁入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并承诺8年内不将其迁出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2022年6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迁出禅城区后迁回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奖励扶持范围)。
3. 税收强度要求:入园企业的“单位建筑面积纳税额”不低于350元/平方米(不含房地产开发、销售相关纳税,以禅城区税务部门出具的数据为准)。
(二)园区运营方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园区运营方须是与园区投资方一致或者是园区投资方交付运营的法人主体〔园区运营方属于区、镇(街道)所属国有企业的纳入奖励扶持范围〕。
2. 园区运营方须将园区所属项目地块进行整体运营,园区纳税强度也须按其所属项目地块的全部地块面积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二、奖励扶持标准
符合上述奖励扶持条件的入园企业及园区运营方,将获得本政策奖励扶持。以园区内全部禅城区外迁入企业和园区运营方的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作为本政策的奖励扶持资金,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区申请上一年度的奖励扶持资金。待奖励扶持资金下拨至街道后,由街道财政办公室将其划拨到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利用上述资金促进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具体奖励扶持标准如下。
(一)入园企业专项奖励扶持金额
2023年度至2025年度,按企业当年度对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扶持。2026年度至2027年度,按企业当年度对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扶持。
(二)制造业园区运营方专项奖励扶持金额
2023年度至2027年度,根据园区当年度纳税强度达成情况〔园区纳税强度以园区内所有企业总纳税额除以园区占地面积计算得出〕,给予园区运营方一次性专项奖励扶持,详见下表。本细则有效期内,单个园区运营方专项奖励扶持资金累计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单个园区内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当年获得的专项奖励扶持资金总和不能超过园区内全部禅城区外迁入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当年对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如果超过,园区运营方的专项奖励扶持资金将递延拨付,递延时间不超过三年,递延拨付最后一个年度产生的差额部分将不再拨付。
三、申报材料要求
入园企业及制造业园区运营方申请本政策奖励扶持时,须向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一)________园_____年度“佛山市禅城区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
(三)禅城区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
(四)企业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出具年度会计报告;
(五)园区物业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校验);
(六)企业关于本政策奖励扶持规定的承诺书。
四、奖励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和发放
符合奖励扶持范围的企业需在张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发布的申报通知中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才能申请奖励。
(一)园区负责对入园企业及园区运营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二)园区初审通过后,报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
(三)经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街道常务会议审批;
(四)经街道常务会议审批通过后,街道党工委会议审核。
(五)街道党工委会议批准后,街道需将奖励扶持的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申报名单报禅城区招商局审核;
(六)禅城区招商局审核确认后,呈报佛山市禅城区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张槎街道将对审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向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划拨相应的奖励扶持资金。
五、职责分工
张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制定《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认定评审细则》,并组织实施申报园区认定评审工作。
张槎街道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区申请上一年度的奖励扶持资金。待奖励扶持资金下拨至街道后,由街道财政办公室将其划拨到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利用上述资金促进园区招商引资工作。
张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单位申报、收集并审核申请资料,负责呈报街道及区招商局审核入园企业及园区运营方奖励扶持结果。
张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对奖励扶持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张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向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划拨相应的奖励扶持资金。
六、奖励扶持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本政策由张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存档等工作,享受本政策奖励扶持的制造业园区入园企业及园区运营方须严格遵照本政策规定执行,违反本政策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奖励扶持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注意事项
(一)企业须承诺,企业自享受本政策奖励扶持当年起,8年内(按自然年计算)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均不迁离张槎街道制造业园区。同时,在本政策奖励扶持期内,企业在禅城区内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资金支持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禅城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禅城区工业企业“小升规”培育奖励扶持政策),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当年享受的禅城区各类奖励扶持资金总额不能超出企业当年对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额(制造业园区运营方除外)。
(二)本细则规定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细则所称“以上”“超过”“不少于”“不低于”“未达到”均包含本数。
(四)本细则由张槎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五)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细则有效期届满后,在本细则有效期被认定符合扶持规定的园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出台新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来源: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